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被佔用閒置30餘年 監察院糾正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被佔用、閒置照片。(資料來源/漁業署)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衛星影像圖。(資料來源/林務局)
「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67公頃用地,因政府部門消極開發及撤守公產權益,致被佔用、閒置至今30餘年,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
根據監察委員新聞稿表示,審計部108年苗栗縣總決算審覈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在民國73年間與臺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因開發失敗致部分土地遭長期佔用,其後在101年間重新提出67.58公頃的「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劃,卻又因政府相關部門消極開發及撤守公產權益,以致於工程完工多年後仍遲遲未能招商營運,土地也持續被佔用、閒置至今。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調查後提出報告,認定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行政效能不彰,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及地方養殖漁業之發展於不顧,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及葉大華3位委員指出,苗栗縣政府於73年間與臺穩公司訂約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以發展海水養殖事業,因未落實契約管理致該公司擅將土地轉讓他人並持續佔用,其後經該府對被佔用的80公頃提起返還土地之訴,並於80年間獲勝訴判決後,苗栗縣政府卻怠於聲請強制執行,反而協助佔用養殖戶到處陳情;林務局及國產署於92年至93年間現況接管,並耗時多年而遲至102年間完成強制執行程序而點交收回被佔用土地後,卻又因管理不善,至今仍有國產署經管的39餘公頃土地遭佔用中,明顯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於不顧。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苗栗縣政府因應地方養殖戶的陳情,就其中部分土地再於101年3月間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劃」(經調整後含公共設施之開發面積約67.58公頃),由農委會漁業署覈定爲「新興重大施政計劃」並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19日核可,農委會林務局因此於102年3月公告將本案用地解除保安林的編定。
苗栗縣政府規劃編列養殖專業區的經費,其中「海水供水及公共設施統包工程」由漁業署補助9000萬,苗栗縣政府並且利用臺電通霄電廠更新擴建之際,要求十數億的回饋金,經時任的行政院秘書長協調,由臺電公司補助1.4億元,並且於103年4月預撥9800萬元。
但是此項工程「苗栗通霄海水養殖專業生產區海水供水及公共設施統包工程」於103年4月8日開工,預定於104年1月30日完工,苗栗縣政府仍延遲給付第一期工程估驗款,以致於發生採購爭議而使工程延宕至106年11月23日才竣工,也有公共工程財務規劃不當的疏失。
相關工程於延宕數年後陸續於107年1月間完工,竟又因苗栗縣政府、國產署與林務局態度消極,林務局耗時7年仍有6筆土地共0.6570公頃未完成移交,苗栗縣政府與國產署對於合作開發工作計劃及契約書經過7年尚未磋商定案,以及漁業署對全案督導不周,以至佔用戶視國家法紀於無物 ,持續佔用龐大的國有土地30餘年,迄今無法招商,行政效能確實不彰。
調查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認爲,苗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委會林務局、漁業署違失重大提案通過糾正。財經及交採委員會聯席會議,並決議要求限期改善,追蹤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