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網股》NCC無調解意願放話法院見!臺灣大:尊重

針對NCC於8月21日例行記者會上,提供媒體之六項資訊,臺灣大認爲有必要予以澄清,以免造成社會大衆誤解,特迴應如下:

一、臺灣大8月19日去函NCC「展延超額頻寬處理期限至113年9月15日並於113年9月15日前繳回超頻,於該期限前就已完成整並之基地臺,可先停止發射超額頻段」。臺灣大強調,在法院調解事項,就是超頻處理期限可以展期到何時,NCC明確知道並同意由法院進行調解。臺灣大始終展現誠意,並遵循NCC指導,提出遠高於罰金之9項公衆利益補償方案,「請求」主管機關同意適度展延繳回頻譜期限,以維護臺灣之星原280萬用戶之網路使用權益。申請展延繳回頻譜期限,也已由第一次調解庭時提出的明年5月,大幅壓縮到今年9月15日。但卻仍遭NCC刻意扭曲誤解,臺灣大隻能表達遺憾。

二、臺灣大8月12日去函NCC,請求於9月15日前,對本公司不再爲不利處分(包括命改正處分、怠金、罰鍰…等),且廢止已爲之不利處分。臺灣大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2,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並予調解。臺灣大依此規定將罰鍰、怠金等不利處分列入8月12日所提調解方案,於法有據。若NCC認爲不應該提出廢止不利處分之要求,可於調解庭上提出討論。而後,臺灣大於8月19日提出第五次調解方案,並未列入怠金及罰鍰等不利處分,NCC當日已收訖,顯然已知悉臺灣大最新調解方案的內容,並未列入怠金及罰鍰等不利處分。

三、關於臺灣大於8月16日「陳報法院,要求NCC四位委員於8月29日親自參加調解程序」,臺灣大表示,此舉爲了順利且儘速達成調解,臺灣大請求行政法院通知NCC委員會之4位委員到場,以便調解委員充分了解4位委員的想法,目的系希望促成調解成立。

四、NCC指出「由逐日臺灣大基地臺縮頻進度觀察,足見臺灣大及早可採取不同工法或如近期加大投入工班人力,使基地臺縮頻工期大幅縮減,可證NCC要求6月30日前完成顯非不合理」。臺灣大與臺灣之星因有3G、4G、5G三個不同世代和七個不同頻率網路需要整合,整並複雜度高,整體工程浩大非一蹴可幾,NCC要求合併僅7個月就繳回頻譜實爲期待不可能。臺灣大同仁日夜兼程下,加速進行無線網路整合工程,至113年6月30日,仍有超過2000個站點尚未完成相關作業;若依NCC要求,於6月30日貿然進行全區縮頻繳回頻譜,將衝擊超過120萬原臺灣之星用戶。

五、NCC指出「針對補償方案難認合理、有效補償消費者權益、公共利益,且陳報法院書狀率爾曲解、指摘、臆測委員會意見,誠難謂有進行調解之誠意」。NCC於8月6日行政法院調解時要求本公司就三個月展延期間(6/30~9/30)提出「補償」消費者及公共利益之方案,惟並未明示此三個月期間消費者及公共利益究竟受有何損害而需補償。針對NCC的開放性問題,臺灣大共向NCC提出九項公益、多元方案,範圍包含落實數位平權、促進AI國力、照顧弱勢通訊權益及協助防治詐騙等,皆是目前國家、社會及電信產業亟需共同解決之社會議題。

六、NCC委員會認爲已無續行調解之必要。NCC於6月26日開庭時稱有調解意願,8月6日第一次調解庭提出要臺灣大提出補償方案,期間臺灣大展現高度誠意,依據NCC要求積極進行迴應,所有事業羣同心協力迅速提出有助國家、守護偏鄉、促進社會共融、落實數位平權之公衆利益補償方案,另一方面工程團隊更加日夜兼程趕工,但NCC對臺灣大所提歷次調解方案遲不迴應,今眼見臺灣大提出9月15日期限,距今不到1個月,NCC才於8月21日表示無續行調解之必要,過去數月行政法院、調解委員想促成調解之良善美意亦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