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賠償過低 朝野挺適用消保法

臺北市士林捷運站附近商圈3月30日晚間發生停電狀況,麪包店內的顧客靠着手機燈光選購麪包。(姚志平攝)

303全臺大停電,不少產業損失慘重,臺電宣佈的95折補償方案,對受損嚴重的商店是杯水車薪引發民怨,根據現行賠償規定,臺電營業規章明列賠償停電當日費用1/30,但朝野立委認爲無法彌補社會各界損失,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16人提案修《電業法》,增列用戶可援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向公用售電業提起求償,國民黨團與民衆黨團皆表態力挺。若依《消保法》規範,應可請求臺電賠付損害額的1倍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

近年連續發生多次停電,經濟部祭出補償方案,包括2021年「513大停電」電費打95折;2021年「517全臺大停電」,當期電費減收5%;2021年「1212大停電」,部分用戶專案扣減當期電費或基本電費5%;今年「303大停電」,受影響的工業戶與民生用戶電費打95折至9折。

何欣純表示,近年來臺灣面臨氣候變遷、能源轉型、電廠歲修以及臺灣電力公司人爲操作失誤等因素,導致發生數次臨時停電或限電事故,造成社會各界損失,公用售電業因不可歸責用戶事故,臨時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將會帶給民生、工業、商業各界巨大的損失。

何欣純指出,依現行《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僅會賠用戶電費的1/30, 且用戶違規用電,公用售電業就可求償至少3個月到一年電費賠償,現行規範不完善,因此提案增列第二項,可讓用戶援引消費者保護法,向公用售電業提起求償。

修正條文中指出,公用售電業臨時發生障礙,不得已對全部或部分用戶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其所致之損害,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得檢具相關受害的事證,向公用售電業請求損害賠償。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指出,過去的賠償根本不是賠償,只是使用電費打折,對用戶表示歉意,此等微薄補貼,對照用戶損失,僅是杯水車薪,而賠償有一定的比例原則,用戶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至少需達5至8成,並鼓勵企業戶投保,因此國民黨贊成修法引《消保法》求償。民衆黨團也認爲以《消保法》求償是可以討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