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視頻”隨意拍路人?武漢有人獲賠1萬元

別人拍視頻,自己被迫出鏡,你遭遇過這樣的經歷嗎?11月13日,記者從武漢市漢陽區法院獲悉,有市民因遭遇類似情況打官司,獲賠1萬元。

2022年10月,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當時,有人在餐館內拿着攝像機一邊介紹美食一邊拍攝打卡宣傳視頻。見攝像頭轉向了自己這邊,小麗連忙遮擋面部,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視頻拍攝人員隨即移開鏡頭,繼續拍攝餐廳內其他場景。

幾個月後,小麗的朋友告訴她:“在短視頻平臺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視頻,已經有好多播放量啦。”小麗趕緊上網查看,發現自己在視頻裡出現了好幾秒,還露了全臉,點擊量近千,而且該視頻還在線上持續播放。

小麗很煩惱:“當時已明確拒絕拍攝,怎麼還出現在視頻裡呢?”她趕緊聯繫短視頻平臺,要求將該視頻下線,遭到拒絕。

2024年2月,小麗將該短視頻平臺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視頻、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漢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短視頻平臺發佈的探店視頻公開出現了小麗的肖像,但該視頻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形。小麗在被拍攝時已明確提出不同意被拍攝入鏡,短視頻平臺仍然公開發布該視頻的行爲侵犯了小麗的肖像權。該視頻經過不特定對象的點擊、收藏、轉發,使小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

鑑於該視頻的點擊量及轉發量並未達到較大規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視頻平臺刪除了相關視頻,停止侵害。日前,經法院調解,短視頻平臺向小麗賠償1萬元。(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普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