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外勞2死案...菜刀砍頸入肺 兇手「尚非毫無悔悟」判無期
▲斐性外勞持刀砍死同爲越南籍的武姓及黃姓同事,武男妻子黃女阻止時受傷,斐男竄逃時被警方緝獲,臺南地院以殺人等罪判斐男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麻豆區1家紡織廠內3名越南籍勞工,2020年1月間在工廠宿舍酒後發生衝突,斐性外勞持刀砍殺同爲越南籍的武姓及黃姓同事,武男妻子黃女阻止時受傷,造成武、黃2人喪命,臺南地院8日宣判,以殺人等罪判斐男無期徒刑,可上訴。
臺南地院合議庭判決指出,BUI VAN TUYEN(裴文宣)殺人判2個無期徒刑,傷害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扣案APPLE行動電話3支,分別發還 BUI VAN TUYEN(裴文宣)、黃氏青及VU DUY HUNG(武維雄)家屬;扣案SAMSUNG 行動電話1支發還陳氏恆。
判決指出,BUI VAN TUYEN(斐文宣)與VU DUY HUNG(武維雄)、HOANG DUC MANH(黃德孟)同爲紡織廠之員工,斐文宣與黃德孟素有嫌隙,斐文宣於2020年1月15日晚上10時許至男生宿舍202號房與黃德孟理論,黃德孟聯繫武維雄,武維雄即前往男生宿舍207 號房找斐文宣理論,雙方發生口角拉扯,斐文宣於衝突過程中取得原置於207 號房內之菜刀,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在207號房持刀欲砍殺武維雄、黃德孟2人,武維雄先因奪刀負傷,隨即與黃德孟逃離207號房,斐文宣再持刀追向武維雄、黃德孟2人,並於男生宿舍北側戶外1樓之樓梯口,追至武維雄,再持刀接續砍殺武維雄,致武維雄多處刀傷,穿刺第1肋肩、胸骨右側及右中肺葉等傷害,最後因右肺遭砍刺傷並氣血胸而倒臥在211號房前。
斐文宣復持刀繼續追黃德孟至東和紡織廠女生宿舍106 號房,此斐文宣之女友陳氏恆及武維雄之配偶黃氏青獲悉消息,趕至106 號房間,欲阻止斐文宣,在阻止過程中,黃氏青伸出右手抓住斐文宣持刀之手,避免其砍殺黃德孟,而斐文宣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揮開刀子,造成黃氏青受有右手部撕裂傷之傷害,再繼續持刀朝黃德孟砍殺,致黃德孟頭、臉受有多刀,並刺穿左咽喉部位甲狀軟骨與舌骨之間,造成左頸靜脈及左頸動脈斷裂大量出血倒臥不起。斐文宣犯後見員警到場旋即逃離現場,武維雄、黃德孟則經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對於客觀行爲固坦承不諱,但否認有殺人及傷害之故意,然此有卷內相關事證在卷可證,殺人犯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殺死被害人武維雄、黃德孟所爲,均系犯殺人罪;又殺傷被害人黃氏青手部所爲,系犯傷害罪,被告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分論並罰。
法官認爲,被告本非素行不良、十惡不赦之人,素行尚佳,然以菜刀先後殺害2人,恣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的結果,也導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頓失親人的痛苦及遺憾,永難磨滅,自不可輕縱,有必要以長時間之機構內矯治。惟被告坦認犯行,否認爲故意殺人,尚非毫無悔悟,不知自我反省之人,若透過無期徒刑之執行,輔以適切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矯正衝動式思考,學習適時控制自身情緒功能,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改過遷善之可能,其惡性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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