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殺警案 律師呂俊傑:殺警應加重處罰

臺南砍警案 律師呂俊傑:殺警應加重處罰。(呂俊傑提供)

臺南市警察局2名警察塗明誠、曹瑞傑,查案過程遭歹徒殺害。律師呂俊傑指出,殺人已難原諒,更何況是殺警,除剝奪死者生命外,更有藐視公權力的妨害公務性質,但在刑罰量處上,妨害公務罪質在殺人罪前,因一個行爲不罰兩次,幾乎無從彰顯,他認爲在立法層面,殺警這嚴重影響人民法和平信賴的犯罪,訂定殺人罪的加重處罰特別規定,甚至可直接限縮死刑或無期徒刑。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呂俊傑,曾偵辦保齡球國手砍警案,對臺南這起事件感觸很深指出,新聞雖未詳述死者受傷情況,但以其中一名員警受有頸部20公分撕裂傷的攻擊方式,因頸部具有動脈、氣管,屬身體重要部位,應可確認被告至少就該員警的死亡,有殺人的犯意。

而在實務執行層面,兩名員警查緝竊盜通緝,具有人數優勢,會被攻擊致死,實在難以想像,是否有攜帶警械,執勤過程有無未經留意之處。另外,被告只是竊盜通緝,爲何會有強烈的逃避拘捕原因,甚至不惜殺二警?

呂俊傑說,在判決層面,司法實務對死刑的判決,除曾糾結在兩公約外,亦常糾結死刑爲極刑,本案是否已爲最嚴重的犯罪,但若以此思考模式,恐怕如何嚴重犯罪,總可以找到挑剔之處,都不容易被認定爲「最」嚴重犯罪。

而被告層面,觸犯殺人罪可判處死刑,被告應儘速投案,坦然面對制裁,以刑法量刑事由之犯後態度而言,或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