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妙齡女隨機捅爆路人器官 判七年半
臺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持刀隨機殺人的林姓女子徒刑7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30歲的林姓女子,今年2月當街持刀刺傷素不相識的68歲女僑胞腹部,被害人經送醫急救才倖免於難。臺南地院審理時,認定林女並沒有精神疾病,但考量她一時失慮犯案,24日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
判決書指出,2月22日下午5點左右,林女攜帶1把水果刀,徒步走在臺南市南區大同路二段街道時,一時憶起人生中不如意之事,正好看到女僑胞獨自站立在路旁,竟持刀朝對方腹部刺擊,致腹部穿刺傷並肝臟撕裂傷、胃穿孔等傷害。
被害人因突遭攻擊,趕緊伸手阻擋,林女竟又持刀朝被害人腹部再度刺擊,致對方右手食指部分截斷並神經、韌帶、血管損傷及左手掌穿刺傷並神經、韌帶、血管損傷等傷害。經路人協助止血,救護人員到場後,將已大量出血、喪失意識的被害人送醫急救,經緊急輸血及手術後,才倖免於難。
審訊時,林女僅承認持刀傷人,否認有殺人犯行,但法官認定林女持刀朝被害人腹部刺擊2次,主觀上應有殺人犯意;加上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有思覺失調症才犯此案,但法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卻認爲被告犯案前後的舉動甚爲冷靜,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違法行爲的能力顯著減低。
法院審酌被告公然、任意殺傷無辜的被害人,致對方險些喪命,惡性非輕,但考量她年紀尚輕、家境貧寒、一時失慮犯案、加上並無前科,犯後也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量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