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男切結再與小三往來立賠600萬 正宮二度抓包僅賠25萬
臺積電男簽下切結書,斷絕與小三「任何聯繫」,否則賠600萬元。正宮提出通聯等證據證,法官認定切結書無效,僅判賠25萬元。(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在臺積電上班曾姓男子被妻逮到與郭女有不正常往來關係,籤切結書保證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的「任何聯繫」,履行同居行房義務,否則賠償600萬元。曾妻怒告丈夫求賠,指控丈夫事後出錢給小三到日本玩,還一起聽演唱會、外出。臺中地院法官以切結書損及憲法保障的通訊自由及曾男的性自主決定權,而認定無效,判曾男、郭女賠償25萬元。
曾妻指控,她與曾男在2018年間結婚,丈夫因被她發現外遇,在2019年5月間簽下1份切結書,寫下「在民國108年5月18日前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之任何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如再損害配偶合法權利,賠償600萬元等內容。
曾妻控訴,事後,曾男在同年11月21日以信用卡支付小三與母親到日本旅遊費用;2020年間還與小三相約到臺北小巨蛋欣賞蔡依林演唱會,還拍攝貼臉親密照,另並2度外出。此外,曾妻拿出兩人電話通聯紀錄證明,自2020年12月至110年5月23日有多達54筆通話紀錄,其中1次還深夜熱線講了近2小時。
曾妻說,丈夫的父母等親戚都知道外遇等事,丈夫與小三的不正常往來導致她患有憂鬱症,出現情緒低落、失眠及心悸等負面反應,她要求曾男依切結書賠償600萬元外,因曾男與小三侵害她的配偶權並請求連帶賠償50萬元。
曾男到案否認外遇,他供稱,因爲老婆常無端猜忌他外遇,爲安定她情緒才籤切結書,他與郭女只是正常社交行爲,通話則是朋友閒聊,他並未花錢讓她出國旅遊,只是轉售在旅展購買的日本旅遊方案;至於聽演唱會,還有其他朋友同行。
郭女也否認與曾男有曖昧關係,宣稱兩人只是朋友,在演唱會中並未貼臉,照片只是角度視差誤會。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切結書要求曾男要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的「任何聯繫」,而非與「通姦對象」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已經損及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及「一般行爲自由」;而「行房義務」則涉及曾男的性自主決定權,因切結書內容因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認定無效。
至於曾妻控告侵害她的配偶權部分,法官認定曾男與郭女已逾越一般交往應有的距離,判決兩人連帶賠償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