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社宅新修法:同性伴侶要「結婚登記」才能繼續租 網正反熱議

臺北松山區「健康公宅」。(圖/臺北市社會住宅招租網,下同)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臺灣去年通過同婚專法,北市府表示以法律定義來看,登記結婚纔算配偶關係,因此修法,若當初以註記同伴侶名義、入住社會住宅,如未完成結婚登記,將無法續住,新法最快年底上路,「健康社宅」將會是最快使用修法的社宅。消息一出,也引起網友正反熱議

原同性伴侶因無法於戶籍謄本登載,申請公共住宅時無法納入家戶人口數計算,但臺北市2017年修訂辦法,改爲只要註記同性伴侶者,就具備承租社會住宅的申請資格。當時市長柯文哲曾表示,北市府只是把有申請同性伴侶註記的戀偶,視爲實質上的家人,比照家人福利,就這樣而已。

由於同志婚姻專法已在去年5月實施,北市都發局也配合同婚專法,再度修訂辦法,只要是同性伴侶註記承租社宅的民衆,必須在租期屆滿前,辦理婚姻登記,否則將無法續約社宅。

目前最早遇上新辦法的是2018年招租的「健康社宅」,將在2021年初開始續約。北市府呼籲,有註記同性伴侶的社宅承租戶,可辦理結婚登記,已順利續約。

PTT網友看了也紛紛留言討論,「應該是爲了避免社宅,假冒伴侶名義」、「沒結婚不就跟情侶一樣」、「相同標準而已」、「之前不能結婚,現在可以,所以當然要修改」、「規定就是家庭啊,現在能結婚了,沒有婚約關係能算家庭?」、「不想結婚佔什麼家庭福利」、「公宅就是開給家庭的」。

但也有人認爲,「北市府太沒人情味,有的人就不想結婚阿,要強迫人家結婚」、「不想結婚也不行?」、「新北就沒強迫要結婚,臺北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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