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公司法》拚三讀 善待員工是企業社會責任嗎?

▲《公司法》第1條原規定,「公司以營利目的」,7月4日可望修法新增「公司得采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爲」,以善盡社會責任。(圖/pixabay)

厭世代之下,年輕人高學歷低薪,但根據6月29日全球知名國際不動產仲介顧問公司瑞普萊坊(REPro KnightFrank)發表的2018年「財富報告」指出,去年臺灣的超級富豪(全球淨資產超過5,000萬美元),自2016年的1,590人增加420人達到2,010人,排名全球第15,居亞洲第6名。面對目前臺灣的貧富不均,以及勞動條件惡化,究竟該如何改善?

6月29日,立法院二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7月4日將進行三讀,增訂第1條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倫理規範,得采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爲,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CSR)入法,使公司除了以營利爲目的外,也追求永續經營,以改善近年來企業的環境污染劣質黑心商品致消費者身心受害等。對此,歐美日已有相關法規或企業規範,印度、中國大陸則將CSR明訂於《公司法》中。

CSR的核心是甚麼?怎麼會成爲國際潮流?它與公司的營利並存或矛盾處爲何?又該如何落實呢?CSR的發展可分成6個階段:1.櫥窗裝飾;2.成本考量;3.利害關係人之參與;4.測量及報告;5.永續;6.透明度。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定義,CSR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歐盟認爲,CSR概念是指公司在自願的基礎下,於經營生產過程中,整合對社會及環境的關心。

以今年母親節499元吃到飽的電信業低價促銷事件來看,許多門市延長營業、爆勞工超時爭議,有117項次違反勞動法令,最高恐將裁罰8,195萬元,這個事件就是沒確保勞工權益,違反CSR!而花蓮地震後,臺積電志團隊以實際救援行動代替捐款,投入4,000萬修繕經費,協助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活正常,就是CSR的實踐。

目前臺灣股票上市公司約有907家,其公司章程中有記載關於CSR或「除營利外」的只有25家;很多大企業雖獲利驚人,但盈餘比例分配基層員工的卻仍屬少數,造就社會上許多的低薪族。金管會於5月中旬表示,爲強化CSR,將要求上市櫃公司將員工平均薪資福利費用等應揭露於CSR報告書;今年採鼓勵,明年擬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目,後年則要求在公司年報中揭露。

「生意先別做了!」今年4月中旬,全美8千家星巴克停業一整個下午(少營業1小時少賺220萬美元),爲17.5萬名員工安排CSR訓練。原因是費城有兩名非裔男子沒消費卻使用店內的洗手間遭逮捕!不滿的人在社羣網站發起拒喝星巴克,羣衆也現身店外抗議

筆者認爲,《公司法》第1條原只規定,「公司以營利爲目的」,7月4日可望修法新增「公司得采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爲」,以善盡社會責任、環境保護等目標,畢竟這些與賺錢一樣重要!建議主管機關應以減稅等配套措施來要求企業落實CSR,揭露究竟提撥多少盈餘比例分配給基層員工?以改善目前低薪現象,並建議增訂公正第三方對CSR 的加強監督,防止其淪爲櫥窗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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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