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

本報北京7月10日電(記者陳慧娟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近日共同印發《關於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大力推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意見》要求,對於四類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家庭教育意見,必要時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具體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檢察機關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四是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介紹,通過對大量個案分析,檢察機關發現不良家庭環境、不當監護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層次原因。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情況統計,2020年,流動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佔比例超過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單親家庭隔代監護、留守兒童佔比超過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隱性”監護缺失問題突出。部分省市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脫離家庭監護,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放任、打罵體罰等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問題。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監護侵害等問題日益突出,成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意見》指出,家庭教育指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7個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強化監護意識,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三是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爲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四是教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採取有效的溝通方式;五是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變不當教育方式;六是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係營造和諧家庭氛圍;七是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促進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