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叉貓告柯粉公然侮辱踢鐵板 北檢引憲法判決不起訴:自招風險

▲網紅「四叉貓」奪回被蔡姓男子搶走的直播器材,當衆揉眼作勢驚嚇大哭。(資料照/記者謝盛帆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臺灣民衆黨主席、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今年(2024年)8月底被臺北地檢署約談,網紅「四叉貓」(本名劉宇席)到北檢外開直播諷柯,被挺柯的蔡姓男子丟水瓶臭罵三字經等粗話,劉告蔡涉嫌公然侮辱,北檢認定劉自招風險,應自負遭他人以言語攻擊的風險,將蔡不起訴處分。

檢方不起訴處分理由指出,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害人若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爲他人評論對象,例如爲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的自媒體、大衆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以致遭受衆人的負面評價,可認「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

▲▼網紅「四叉貓」告柯粉罵他三字經涉公然侮辱,檢方認定他到柯粉聚集地開直播諷柯的行爲「自招風險」,處分不起訴。(圖/翻攝劉宇臉書)

檢方認爲事發當天,柯文哲被聲請羈押、臺北地院召開羈押庭審理期間,有諸多立場不同的民衆到北檢外面表達不同意見,「四叉貓」常在網路發表反對柯文哲的言論,當天以反柯網紅身分到場手持攝影器材進行網路直播,確可能引發現場挺柯民衆的不滿。

檢方指「四叉貓」明知現場已有挺柯民衆集結,猶自願到場表達意見且以直播方式參與活動,因此成爲他人評論對象、遭受他人言語攻擊,「應屬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

檢方認爲,蔡男本案罵三字經雖粗鄙不堪,但綜合當時情狀,僅爲一時衝動而爆粗口、抒發不滿情緒,而罵粗話是否貶損他人名譽,須考量主觀有無犯意,或只是衝動、失言以致附帶、偶然傷人名譽。

檢方認爲有人慣用髒話當成口頭禪、發語詞,跟個人修養有關,即使粗俗不得體,若非反覆恣意謾罵,仍不能一律認定蓄意貶損他人名譽,否則公然侮辱罪將變成「髒話罪」,據此將蔡被「四叉貓」提告的情節不起訴處分。

蔡男另被控今年9月1日,在臺北地院附近的愛國西路與重慶南路口一帶,懷疑1位路過的宋姓男子反柯,涉朝宋男揮拳罵三字經,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因無人證或錄影、錄音爲證,同樣獲不起訴。

本案源於柯文哲8月30日被搜索住家與黨部辦公室,當晚被移送北檢覆訊到隔天(31日)凌晨1點多,柯不願繼續應訊、要求離開,檢方當庭逮捕,柯透過律師聲請臺北地院提審,雙方法律攻防後,北院駁回提審聲請,北檢31日傍晚6點多重新復訊後,以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聲押禁見。

「四叉貓」在30日晚間就現身北院外,隔天上午11點多,「四叉貓」在北院對面路邊開網路直播諷柯,引起挺柯的蔡男不滿,當衆臭罵三字經、「王八蛋!幹!」等語,「四叉貓」經警員協助取回器材,邊跑邊喊「非禮啊!」事後PO文聲稱「整個民衆黨只敢欺負我一個弱女子,到底要不要臉啦!」蔡男到案聲稱不爽「四叉貓」利用柯文哲賺錢。

此外,1名黃姓男子在蔡男本案臭罵「四叉貓」時,涉搶走「四叉貓」的直播器材,被控強制罪嫌,因黃男隔天猝逝,他所涉案情依法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