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分類提高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分險比例

本站財經7月26日訊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金融監管總局發佈《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其中提出,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分別按不低於貸款金額的20%、不高於貸款金額的80%分擔風險責任。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從20%提高至最高不超過40%。省級再擔保機構分險比例不低於20%。有條件的省級再擔保、擔保機構可提高分險比例,減少市縣級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壓力。

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

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是極具活力和潛力的創新主體,是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科技創新,制定本專項擔保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有效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簡稱融擔基金)體系引領作用,通過提高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和補償力度,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能力,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堅持目標導向。着力解決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發展有潛力、知識產權價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質押物、難以滿足銀行貸款條件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大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和擔保支持力度。

——堅持體系引領。融擔基金髮揮體系引領作用,在聚焦支小支農基礎上,加大科技創新再擔保業務規模和風險分擔,引導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爲更多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支持。

——堅持市場運作。銀行和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運作和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選擇有發展潛力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審貸放貸、提供融資擔保。

——堅持適度補償。對融擔基金加大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所新增的代償,中央財政每年安排資金給予一定風險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支持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成效較好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風險補償。

——堅持績效引導。對融擔基金科技創新再擔保業務,財政部單列年度業務規模、代償率等績效考覈指標。地方財政部門要相應完善考覈制度,適當提高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業務的代償率上限考覈要求,突出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導向。

二、實施方案

(一)精準聚焦支持對象。中小企業滿足基本條件,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爲政策支持對象,具體由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

1.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已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且在存續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經省級相關管理部門認定且在存續期內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3.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在存續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4. 正在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的中小企業及項目驗收處於成果轉化應用期的中小企業;

5. 依託“創新積分制”,由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從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中篩選出的備選企業。

中小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認定標準;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爲。

具體企業名單,由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省級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向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名單,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

(二)分類提高分險比例。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分別按不低於貸款金額的20%、不高於貸款金額的80%分擔風險責任。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從20%提高至最高不超過40%。省級再擔保機構分險比例不低於20%。有條件的省級再擔保、擔保機構可提高分險比例,減少市縣級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壓力。

根據企業不同類型,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分爲三檔:

1. 對於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的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40%的風險責任;

2.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依託“創新積分制”篩選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35%的風險責任;

3.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30%的風險責任。

(三)合理確定費率水平。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費率不高於0.5%;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高於0.3%。鼓勵合作機構針對不同風險水平、不同資質的經營主體實施差異化擔保費率,逐步將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收取的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合作機構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諮詢費、顧問費、註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逐步降低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四)適當提高擔保金額。將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單戶在保餘額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0萬元。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滿足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要求前提下,穩妥開展對科技創新類中型企業的擔保業務。

(五)適當提高代償上限。按照統籌支持科技創新和防範風險的原則,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約定代償賠付上限從4%提高至5%。超過上限部分融擔基金不予賠付。

(六)創新業務聯動模式。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探索科技創新擔保與股權投資機構的聯動模式,帶動各類金融資本和社會投資爲科技創新類企業提供全生命週期科技金融服務。

(七)提升金融服務適配性。支持銀行開發適合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新積分制相關融資等產品,緩解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傳統抵質押物不足等問題,努力提升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首貸率”,逐步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

(八)健全風險補償機制。中央財政對於融擔基金加大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所新增的代償資金需求,分年度單獨進行測算。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融擔基金年度科技創新再擔保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融擔基金經營狀況和風險控制等情況統籌確定。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宣傳引導。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政銀擔企”合作,加大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指導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實施好科技創新擔保專項計劃,推動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主動對接有融資需求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切實緩解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對於支持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成效明顯、風險代償壓力較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力度,給予適當風險補償、獎補資金、擔保費補貼等支持,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可持續經營。

(三)強化績效考覈。要將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執行情況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適時進行檢查評估,考覈結果作爲相關獎勵、支持措施的實施依據。

(四)深化體系合作。融擔基金要細化與合作機構支持 科技創新業務操作安排,優化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臺科技創新模塊,積極對接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時跟蹤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開展情況,推動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取得實效。

(五)築牢風控防線。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原則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強化資金用途監控,嚴格貸前審覈,強化貸中服務,加強貸後管理,防範資金套取和挪用風險。

四、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加強對融擔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監督管理,督促融擔基金加強風險控制,及時履行風險分擔責任,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冒領、截留、挪用、騙取、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所有財政資金,取消其合作資格,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本專項擔保計劃自印發後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