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企業職福會 提撥金額有限制
另外,臺北國稅局也指出,按機關團體課稅標準,職福會支出必須要有6成以上用在創立目的,其獲得的提撥所得才能免稅。
依營所稅查覈準則第81條規定,如果公司未成立職福會,其福利金提撥標準爲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0.15%,或是下腳料(因生產營運產生的廢料)變價收入提撥20~40%。
若企業有成立職福會,除適用無職福會的提撥標準以外,可以另外選擇以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可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臺北國稅局官員也指出,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增加或當年度收入,以正確計算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規定支出比率。
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福利金,屬於職福會的福利基金增加,免並計基金收入。但如果是從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福利金,屬於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官員舉例,A公司每月營業收入總額20億,但是未成立職福會,因此每年度職工福利支出可以列報上限金額爲3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20億元×0.15%)。
以A公司而言,因爲A未成立職福會,其營收總額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屬於職福會收入,若當年度創設目的支出未達180萬元(300萬元*6成)則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若有另一家B公司創立時資本額約2億元,有成立職福會,以創立時實收資本額2億元、依5%額度內一次提撥福利金,即可列報提撥1,000萬元。因B公司以創立資本額提撥,免計入職福會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