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夫妻分居 可各自申報綜所稅
分居夫妻如何報稅
5月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申報,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表示,所得稅申報是以「家戶」爲課稅單位,依照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稅,但各項扣除額、撫養親屬等,還是要合併申報。
若夫妻是因感情不睦或受家暴威脅而分居、符合相關條件並取具證明文件者,除了所得可完全切開,各項扣除額也可各自申報,但要注意撫養親屬的部分須先協調好,不能重複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至於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四種情況,纔可以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
一是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二是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是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四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其中,感情不睦,例如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而申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者,需要提交法院裁定書影本;至於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家暴),要檢具通常保護令影本或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也特別提醒,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是依照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爲夫妻財產製,則表示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原因是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仍然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