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後留大疤、經痛頻尿未改善 名醫劉偉民判賠50萬確定
▲劉偉民(右)未盡告知義務,高院判他須與醫院連帶賠償病患50萬元。(圖/記者趙於婷攝)
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劉偉民,遭女病患指控子宮肌瘤手術前未盡告知責任,將原本腹腔鏡手術臨時改爲剖腹手術,子宮肌瘤也沒割除,反而割除卵巢囊腫,術後還留下大傷口,經痛頻尿的病狀也沒改善。女病患起訴求償300萬,一審未準,但高院二審改認定劉偉民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逆轉改判劉偉民須與醫院連帶賠償50萬確定。
判決指出,求診的女病患在2006年間,接受劉偉民施行之巨大子宮肌瘤切除手術。而10年後的2016年7月間,女病患又因爲經痛與頻尿,向劉偉民求診,並接受超音波檢查以及抽血檢測。最後劉偉民告知,發現兩顆子宮肌瘤。劉偉民還說,將以腹腔鏡手術方式進行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只會在腹部留下3個小洞,傷口不大。
女病患同意施作手術,並於當年11月間進行手術。但手術後女病患發現,傷口並非3個小洞,而是10公分長傷口,外加肚臍及左側腹部各1個小洞。當時劉偉民告知,因手術時發現腹腔內沾黏嚴重,故改以傳統剖腹手術,還說術後門診追蹤一年即可。女病患隨即返家,但發現經痛、頻尿狀況沒有改善;到醫院一檢查,才發現原本要切除的子宮肌瘤還在,反而是劉偉民臨時改成切除左側卵巢囊腫。女病患不滿,起訴要求劉偉民與醫院連帶賠償300萬元。
法院審理時,劉偉民主張,手術前已經提供「腹腔鏡手術說明書」予女病患閱覽,說明書上載明「腹腔鏡手術之替代方案爲『改採傳統剖腹方式』、簽名前請再次詳閱本說明書」,女病患簽名同意後,他才進行手術,已善盡告知義務。而且手術當下,發現女病患腹腔內各器官嚴重沾黏,若貿然持續腹腔鏡手術剝離沾黏器官,恐會有腸破孔、腹膜炎之後遺症與併發症,所以才緊急改施作剖腹手術。一審法院採信劉偉民說法,駁回女病患請求。
女病患上訴二審,並縮減求償金額爲15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女病患先前曾接受劉偉民的手術,她發生腹腔嚴重黏連之可能性,顯可能高於一般病人,但劉偉民並未向女病患詳細告知說明其腹部發生嚴重黏連之可能性;另外若發現腹部嚴重黏連,將無法安全施行腹腔鏡手術,爲切除子宮肌瘤,必須變更爲剖腹手術,及若於手術中發現卵巢囊腫,將一併切除等狀況,劉偉民都疏未告知,以致女病患於資訊缺乏狀態下,同意施行腹腔鏡手術。
另外高院也認爲,剖腹手術後的復原時間較長,傷口也大,再加上因爲子宮肌瘤並未切除,女病患經痛、頻尿等問題未獲改善,所以女病患所受損害與劉偉民漏未告知的行爲間應有相當因果關係,劉偉民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後,高院逆轉改判劉偉民須與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連帶賠償女病患5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