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賣保障型、高齡化保單要注意 金管會胡蘿蔔、棍子齊下
▲金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預告期爲21天。(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今(16)日預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採用獎懲方式,讓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新契約保費收入佔所有商品的新契約保費收入排名前20%的公司,可由原先的核準制改成備查制,不過若是排名爲後5%的公司,原先商品採備查制,則要改成審查制,預期近日對外預告,並徵求各方意見,這項草案將預告21天。
金管會爲健全保險業之發展,鼓勵業者積極推動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促使保險商品迴歸保險保障本質,並加速保險商品創新,研擬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共有4大修正重點。
首先是爲加速創新保險商品上市時程,增訂經主管機關駁回日起30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的核準制保險商品,適用較短的準駁時程,並明定依第15條第2項或第3項報請主管機關覈准的保險商品,同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3次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以加速業者開發創新商品時間。
第二是爲鼓勵人身保險業推動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明定最近1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新契約保費收入佔所有商品的新契約保費收入佔比由高而低排名前20%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用應送覈准的人身保險商品得改爲「備查」方式辦理,而排名後5%且佔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將從原先的備查變更爲覈准方式辦理。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過去金管會覈准制的保單有3種類型,包括新型態保險商品、附保證給付保險商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的年金保險商品,未來修正後排名前20%者,新型態保險商品則可採用備查制。
外界關注何謂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保險局官員指出,初步討論保障型指的是沒有保價金的人身保險,若有保價金的話,則會訂定一個門檻,將高於7月上路的死亡保障門檻,因此未來解釋令會跟着該準則同步發佈,預計明年2月後纔會開始出現採用備查制的獎勵。
第三,明定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第四,爲督促保險業積極落實辦理推動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爲目的,有一定時間進行保險商品結構調整,明定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1條之1第2項自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