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保費卻亂運用資金 宏泰人壽遭保險局重罰690萬

宏泰人壽。(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保險局日前針對宏泰人壽做一般金檢,卻發現宏泰人壽辦理資金運用高達5項違規,今天(27日)對宏泰人壽重罰690萬元。保險局認爲,保險公司是收受保戶的保費,在資金運用上就要依內控標準嚴格執行,以維護保戶權益

保險局今天對宏泰人壽重罰690萬元,並祭出11項糾正。主要就是在金檢時,發現宏泰人壽在利害關係人交易職權分工不符內部牽制原則、資金運用及洗錢防制等,被發現有多項違反保險法,認爲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保險局說明,宏泰人壽主要是在資金運用缺失最重,保險局發現宏泰買入國外股票債券都超過法令限額,資金運用內部控制3道防線均沒有發揮內部控制功能。辦理可轉債或ETF基金初次發行申購作業,有投資決定書日期晚於實際投資執行日期,未建立對投資型保單全委投資業務處理程序。資金運用缺失就高達5項,這對這項開罰360萬元。

保險局也發現,宏泰人壽在利害關係人交易部分,有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全,且利害關係人交易未提報董事重度決議,違規事實明確,針對這項開罰90萬元。

另外,宏泰人壽資金管理主管雖沒有從事第一線交易,但他同時交易指示經理人,又同時監督負責交割部門,顯示宏泰人壽職權分工有問題,保險局對這項開罰60萬元。

保險局也發現宏泰在防制洗錢作業有3項缺失,開罰180萬元。還有發現交易及停損決策欠審慎,宏泰的不動產部門主管兼任公司法人董事的董事長及主要法人股東負責人,祭出11項糾正。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指出,保險公司是用公衆資金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或投資業務,應該依保險法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保障衆多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