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203公里 車主不服超速罰單敗訴
一名黃姓駕駛開車到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路段,被國道警察以移動式測速器測得車速203公里,超速113公里開罰2萬4000元。駕駛不服氣說從未在國道超速過,沒想到第1次就收到這麼誇張的罰單,提出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認爲,測速器定期送檢,又清楚拍到車子與車速,駕駛不能說他以前沒超速過,所以這次也沒有超速,判他敗訴。
斗大的字「時速203公里」,3月4日國道警察在國道三號拍到一張超速照,規定時速90公里,駕駛超速113公里,時速達到203公里,開罰2萬4000元;黃姓駕駛說,他行駛國道十多年從沒有超速過,認爲是測速器有問題,因此提行政訴訟。
黃姓駕駛說,當天下午,他開到南下25公里處被拍到超速,14分鐘之後,他通過樹林收費站,兩個點之間距離21公里,平均時速應該是91.3公里。
判決結果出來,法官表示測速器清楚拍到車牌和車速,加上測速器定期送檢,還在有效期間內,駕駛不能說他以前從沒超速過,所以這次也沒有超速,判他敗訴。
國道9隊巡官陳冠男4月間曾說,「那個時候,車流量是正常的,然後測速器有檢測過的。」接到判決後,黃姓駕駛表示不意外,因爲法官大多采信機器,他也只能接受。(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