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海巡署莫引爆危機(田炎欣)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釀2死事件,海巡執法過程無錄影蒐證惹議,海巡署今在金門舉辦「0214金門海巡隊CP-1051艇與大陸漁船碰撞案」說明記者會。(於家麒攝)

海巡署查緝大陸越界漁船,發生翻覆兩死意外,執法過程中未能全程錄影,導致無法將關鍵事實完整呈現,引發家屬及外界質疑,僅歷時5分鐘的事件,卻引發一連串爭議,顯示海巡署在執法觀念、執法技巧和執法設備,有待全面檢整提升。

海巡署拿不出執法影像,出現三個原因,一、海巡CP艇沒有裝設全船監視系統;二、「密錄器」非CP艇的配備基準且未人人配備;三、CP艇的標準配備是手持式攝錄影機,但是因爲高速追逐船身晃動劇烈,海巡同仁未即時使用攝錄影機,這三個原因,反映出海巡署完全無視當前海警執法的危機。

類似的執法案件近年來在金廈水域經常發生,大陸漁船裝備升級,捕魚兼走私,被我海巡署取締時拒檢或企圖逃逸,取締過程中與海巡艇發生碰撞、衝突的案件不絕於耳,海警執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已成爲兩岸關係是否引爆對戰危機的指標。

因此,在執法的觀念上,讓所有海巡同仁理解海警執法所面臨的危機感,認知執法過程必須完整蒐證、記錄,纔有利於發生執法紛爭時可以舉證,已成爲首要的海警執法理念。但是,如果連海巡署高階主官都認爲「本案沒有蒐證影帶,並不影響責任歸屬判定」,仍可依賴人證、物證,不以最有說服力的「執法影像」爲主導,恐怕日後的類似爭議仍難杜絕。

在執法技巧訓練上,根據《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9條:「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應隨時以照相、錄音、錄影或其他蒐證方式,保全相關事證。」以及第10條:「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遇反抗或攻擊時,應以雷達監控,同時全程錄影照相存證。」這些錄影蒐證技巧皆需以不同情境的操作訓練才能熟稔,也纔不致於發生本案無法即時拍攝的情況。

另外,在執法設備上,目前海巡署只有35噸級以上的海巡艦、海巡艇才配備有「艇外錄影系統」,CP多功能艇因爲空間狹小,當初並沒有架設艇外錄影機,都要靠隊員自行手動蒐證,甚至也並非每個人都配備秘錄器,這也完全不符合目前海警執法的設備需求。

早在2013年時,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被菲律賓公務船開槍掃射,釀成一死多傷,屏東地檢署後來依「殺人罪」起訴菲律賓船艦指揮官和涉嫌開槍的海岸巡防員,依據的就是由菲方提供的錄影影片。

海巡署未能盱衡兩岸現況,參酌廣大興的借鏡而全面提升設備,已是未具前瞻性,若依目前海巡署中程計劃,2025年只籌補3061具密錄器,雖然人人有密錄器,但卻未列添購或改裝CP艇的「艇外錄影系統」,這樣的採購速度與應變態度對應目前兩岸的漁事糾紛,恐怕緩不濟急,更彰顯海巡署欠缺危機感。

政府若未能將本案呈現的海警執法問題迅速處理,恐怕愈來愈多的執法爭議會升級爲兩岸的政治危機。

(作者爲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