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告彭文正加重誹謗,是蔡總統或蔡博士?(陳長文)

媒體人彭文正的護照遭註銷。細讀《護照條例》相關規定不但牴觸憲法,也違反我政府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後向國際社會明示修正不符兩公約保障人權法規之承諾。(圖/本報資料照片)

蔡英文博士論文及升等爭議延燒至今尚未落幕、她控告媒體人彭文正「加重誹謗」的案子又上了新聞。據報,去年底蔡英文控告彭文正的「刑案」開庭,彭文正身在國外未出席開庭;近日彭文正表示他的護照遭註銷;外交部表示,撤銷護照系經司法機關通知並依《護照條例》做出註銷護照處分。

這幾則報導勾起筆者數十年前擔任外交部訴願委員處理類似案件的「痛苦」回憶。彼時之訴願申請人均因嫌涉刑案遭通緝,而致護照遭註銷後提出訴願。筆者當年於訴願決定(駁回)書中均提出了不同意見(指出撤銷護照違憲云云)。數十年過去,歷經3位法律人出任總統、自詡民主法治的我國,彭文正卻遭遇當年筆者所處理案件相似的困境,令人感嘆萬千。面對此窘境,筆者提出以下反思與建議:

一、以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爲依歸,刪除《護照條例》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違憲規定!

按大法官多號釋字意旨,法條規定之文義應爲一般人得理解,欲規範對象爲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且最終得經由法院加以確認,從而爲得以遵循之客觀規範者,方符合法治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細讀《護照條例》(如第23條)條文文義「經司法機關通知」,「司法機關」何所指?究爲狹義之法院?亦或廣義之檢察署、法院、警察機關等?「通知」又指涉何者?「收到通知即得撤銷」?卻沒有規定應依據什麼正當理由而爲通知?非但不屬一般人所得理解、預見,亦難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護照條例的規定顯然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釋313等參照)。

其次,撤銷護照爲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強制處分,按釋憲實務(釋345、454參照),居住遷徙自由似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惟筆者以爲,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甚巨,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之保障(非經法院同意不得爲之,憲法第8條參照)。

縱對此等法條爲合憲性解釋,仍須對法條文義爲進一步審查。細讀《護照條例》之修法紀錄,修法前條款尚有「涉嫌重大犯罪」作爲撤銷護照之規定。就保障人民權利而言,現行規定卻反其道而行?審酌係爭條款侵害人權甚巨,針對「通知」至少應爲限縮解釋爲「涉嫌重大犯罪之通知」方屬妥適。而彭文正受起訴之「加重誹謗罪」爲「微罪」,即使有罪確立,也非「重大犯罪」。基上,外交部對彭文正因加重誹謗罪「嫌」而撤銷其護照之處分顯示《護照條例》相關規定不但牴觸憲法,也違反我政府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後向國際社會明示修正不符兩公約保障人權法規之承諾。

二、妨礙名譽除罪化乃蔡總統司法改革重點之一,也是超國界法律的進步表徵,政府應從速廢止「以刑逼民」之相關法律,以強化言論自由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蔡總統年前自任召集人、力推司改國是會議。會議中,基於最大程度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避免「以刑逼民」之「妨害名譽除罪化」即屬司改主軸之一。會議結論指出,妨害名譽除罪化後,民衆如遇名譽受損,仍可採民事訴訟取得救濟。其實,這項超國界法律的結論早已是先進國家的實踐。惟如今,面對自身「名譽受損」之蔡總統,卻一反司改會議「妨礙名譽除罪化」之立場、仍然以蔡博士之私人身分以加重誹謗罪控告彭文正。人民不免困惑,此舉究系蔡總統抑或蔡博士控告彭文正?爲了建構值得驕傲的我國法律產業,筆者誠摰建議:蔡博士/蔡總統應撤回對彭先生的「刑事」告訴!(作者爲 超國界法律教授、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