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廢死共識社會未凝聚 大法官宜謙抑(陳長文)
憲法法庭開庭審理死囚釋憲案,臺灣死刑存廢成爲焦點。(資料照,杜宜諳攝)
1948年「大法官會議」依《中華民國憲法》成立。解釋憲法、認定法律違憲與否是大法官之職權。隨修憲民主化,其職權逐步擴張。直至2022年元月前,大法官會議共作成813號解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取代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新制行嚴謹程序、兩年來已作成43個判決及約5600個程序裁定(多數不受理)。
一、大法官「直接」面對死刑難題:
4月23日憲法法庭就「死刑合憲性」召開言詞辯論。於此前,大法官曾三次「間接」處理死刑的憲法解釋:1985年釋字第194號認爲,販毒者一律處死乃戡亂時期當時肅清煙毒、維護國安及社會秩序所必須;1990年釋字第263號則言,因尚有《刑法》酌情減刑之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尚屬合憲;1999年釋字第476號則認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運、販毒之犯行因侵害社會甚鉅,非以死刑、無期徒刑無從達肅清、防治目的而無違憲。
三號解釋就個別罪行處死刑採合憲結論,但均未「正面」迴應死刑本質合憲與否。迄今社會仍有絕大多數支持死刑,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大法官選擇在25年後的今天挑戰死刑合憲的見解,令筆者困惑。紀伯倫說:「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法律人(尤其大法官)面對廢死,能不臨淵履薄?
二、整合、耗盡法學─從超國界法看外國死刑立場:
全世界目前有112國廢除死刑,32國不執行死刑。1990年匈牙利及1995年南非的憲法法院作成死刑違憲判決;更多國家則以立法廢死,如1976年加拿大、1981年法國及1998年英國;法國更於2007年修憲禁絕死刑。
反觀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Gregg v. Georgia案,以該州死刑審理及量刑已實踐嚴謹程序規範、要求充分考量個案情狀,故足避免死刑遭濫用而合憲。此判決擲地有聲,近50年來尚未受到任何挑戰;198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永山基準)及2010年南韓憲法法院亦採類似的實踐,認定死刑尚非違憲。
三、4月23日憲法法庭上的死刑辯論:
聲請違憲方的李念祖律師言詞辯論時以「不以天、天子或皇天大神自居,人即無權力也無權利殺人」作結,並提到死刑嚇阻效果有限、量刑不理性。反方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則言,近5年476件殺人確定判決僅有1件判死,足認判死程序嚴謹。
詹森林大法官則提問:若罪證確鑿殺人案,如鄭捷案,無誤判可能,死刑是否即不違憲?李念祖律師舉《羅馬規約》中許多比鄭案嚴重之犯行亦不得處死。詹大法官再問,同婚、通姦案大法官與多數民意相違,爲何廢死須妥協民意?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林麗瑩道,廢死與否尚待發展社會價值與共識,需跟民意溝通。
四、爭辯數十年的難題,宜5個月內作結?
大法官作過不少經典解釋,如1995年釋字392羈押權迴歸法院、去年112憲判9號守護律師與當事人秘密溝通權。
然廢死涉及社會對罪與罰的態度、被害人保障、犯罪嚇阻等價值衡量,已非單純法理判斷,同婚、通姦除罪等議題難以相論。而《羅馬規約》萬國公罪不裁處死刑,毋寧意使更多廢死國家參與跨國刑事追訴以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非旨在避免冤案。
依《憲法訴訟法》,大法官需在辯論終結後5個月判決。自1月底公告言詞辯論,至9月底前做成判決,僅8個月時間決斷如此重大議題,速則不達。雖然對今年4月率以「要非所問」不受理受刑人在監投票權的諸大法官感到失望,筆者仍肯定憲法法庭有資格對廢死與否作出決定。望大法官借鑑美國最高法院,限縮死刑適用以兼顧被害人保障及被告程序正義,在保障人權與民意之間留給社會足夠對話空間(包括石之瑜觀點:廢死…與…殺敵——虛僞嗎?)。庶幾,上善若水「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願景或得以實現。(作者爲律師、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