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33年母親」需協助安置 孩子聲請「放生」獲準
有對兄弟因故從小住外公家,34年前父母離異便跟着爸,媽不僅失聯還有新家庭,成年後曾試圖聯繫遭無情拒絕,詎料,接獲桃園市社會局要求出面安置陌生的媽媽,孩子向桃園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法官裁定準許並須負擔程序費用。
這對兄弟聲請,媽媽從兄弟倆年幼時就很少回家,直到1990年2月間,父母離婚,之後媽媽就不曾給付扶養費用,也很少探望他們,弟弟成年後,雖曾試圖修復母子倆關係,但媽媽卻傳訊表示「不想再知道你們兄弟的任何訊息、很久以前就不是你媽媽了」等語,造成孩子心理陰影,媽媽不僅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也多年未曾與他們聯絡,長期處於感情疏離狀態。
兄弟表示,多年來在無親子互動關係下,突然接獲桃園市政府社會侷促請他們出面處理,協助安置媽媽或照顧媽媽生活需求等事宜的函文,如果強迫他們負擔對媽媽的扶養義務,會有失公平。因此,他們希望法院能裁定完全免除他們對媽媽的扶養責任,即便無法完全免除,也希望法院能夠減輕責任。
媽媽在社工陪同出庭,社工陳述媽媽目前被桃園市政府安置,安置費用由社會局先行墊付。她對於兄弟倆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主張,不爭執也沒有意見,同時也同意能免除兄弟倆對她的扶養義務。
民事庭法官根據兄弟倆提出的戶籍謄本、弟弟多年前與媽媽試圖聯繫,卻遭拒絕的簡訊擷取畫面,以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影本佐證,同時參考兄弟倆父母於1990年2月21日離婚後,媽媽先於1992年1月20日再婚,爸爸也於同年3月25日再婚的紀錄,可知兄弟倆的父母於他們年幼時,早已離婚並分別重組家庭。
爸爸到庭證稱,與前妻離婚前,兄弟倆就是外公照顧,有給外公扶養費,假日會接兄弟返家,如果孩子臨時生病,也都是他帶孩子去看醫生,前妻在他們離婚前就跑到外面很少回來,從弟弟5歲左右,前妻開美髮店期間,晚上經常去桃園唱卡拉OK,收店後換到曼都工作,之後更少回家,前妻當時一直鬧離婚,他在離婚後,陸續將兄弟倆帶回,再婚後和現任妻子一起照顧,前妻沒給過費用,有同意可以來看孩子,但她沒來過。
法官認爲,兄弟倆的媽媽在孩子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本不因離婚受影響,但媽媽自孩子年幼起就未盡扶養義務,與孩子的爸離婚後也沒付扶養費,更沒給孩子們其他關照,可知媽媽在孩子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自己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實質上已無親子互動,如果現在仍要求兄弟倆負擔扶養義務,對他們造成過大負擔或壓力,是勉強他們做出不合理承擔,有違一般公平原則和事理衡平的精神。
法官認爲,兄弟倆提出免除他們對媽媽扶養義務的請求有理由,經審查後,認定這樣的聲請符合公平與法律原則,因此准許免除扶養義務。既然媽媽對孩子聲請免除扶養責任的主張不爭執,也未向孩子要求扶養費用,本案相關程序費用由提出聲請的兄弟倆支付。
桃園有對兄弟的媽媽在他們年幼時就離家,離婚後也未盡扶養義務,多年後突然收到市府公文要求兄弟出面協助安置或照顧,他們向桃園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裁定獲准。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