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學生軍訓!國防教育法完成修訂,將於9月21日起施行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9月13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修訂後的國防教育法共六章,包括總則、學校國防教育、社會國防教育、國防教育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

本法規定,國家在全體公民中開展以愛國主義爲核心,以履行國防義務爲目的,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有關的理論、知識、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國防教育。

01

完善學生軍訓有關規定

今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進行了初次審議。有常委委員、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對學生軍訓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爲此,此前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鍊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

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02

軍事機關應協助學生軍訓

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有意見提出,學生軍訓工作需要軍隊在教員、場地、設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協助,修訂草案應當對駐地軍事機關在組織學生軍事訓練中的職責予以明確。

對此,此前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03

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

爲體現學校國防教育對徵兵工作的重要作用,此前提交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此前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對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等規定予以完善。

04

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爲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此前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增加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和責任類型。對侵佔、挪用、剋扣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的國防教育財產的行爲,增加有關法律責任;並就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情形,增加民事責任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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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的國防教育法是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2018年進行過一次打包修改。進入新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發生許多新變化,對全民國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對國防教育法及時進行修改完善。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於2024年4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

初次審議的修訂草案共6章、3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國防教育的內涵定位,明確國防教育的指導思想,明確國防教育領導體制和工作職責,完善學校國防教育體系,拓展社會國防教育範圍和渠道,加強國防教育的保障等。

此前提交的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對國防教育的內涵作出闡釋,明確國防教育是“國家在全體公民中實施的以愛國主義爲核心,以履行國防義務爲目的,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有關的理論、知識、技能、心理的教育”。

修訂草案着眼構建各級各類學校相互銜接的國防教育體系,在現行有關規定基礎上,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高中階段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目標、內容和方法途徑等進行補充完善。

其中明確,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使小學生具備一定的國防意識,初中學生掌握初步的國防常識和國防技能。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應當接受基本軍事訓練。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在拓展社會國防教育範圍和渠道方面,修訂草案考慮到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既是國防教育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對國家機關國防教育的內容作了充實完善,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國防素養和能力。同時,對媒體網絡和文化傳播、羣衆性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場所等作出規範。

來源:新華網、中國新聞網、法制日報、北京日報、首都教育、中國教育報等

編輯:瞿含張

二審:曾雲畢

三審:林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