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普惠金融!金融監管總局優化銀行信貸盡職免責監管制度

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8月2日,來自金融監管總局官網信息,爲圍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金融監管總局優化盡職免責監管制度,修訂《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印發《關於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和農戶等重點領域貸款,細化免責、追責情形,切實爲基層信貸人員鬆綁減負,解除敢貸、願貸的後顧之憂。

《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惠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後,經過有關工作流程,認定相關人員盡職履行職責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覈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通知》提出了鼓勵擔當、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問責的原則,分別列舉了應免責情形、可減免責情形和不得免責情形。對於無確切證據證明相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失職或履職不到位的,要求原則上應免除全部責任。在應免責情形的基礎上,對於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基本履行了崗位職責,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明確可視情況減責、免責。結合當前監管重點關注的違規問題,對於有重大過錯的人員,明確不得免責。

《通知》還規範了盡職免責工作機制。要求銀行在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訴"環節,並強調不得因被評議人申訴而加重其責任認定結果,推動銀行暢通申訴渠道,更好保護信貸人員權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盡職免責工作啓動後原則上在一年內完成。對於貸款金額較小、責任劃分清楚的業務,明確可批量出具盡職評議報告。

《通知》要求,盡職免責調查應調閱、審覈相關業務資料,並開展必要的談話、覈實。調查結束後,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確認。被評議人不予簽字確認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盡職評議工作組應註明原因和送達時間,並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盡職評議工作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覈;不予採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通知》還強調了抓好政策細化落實的重要性,具體來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內部制度,統籌考慮履職過程、履職結果和損失程度等因素,明確普惠信貸業務不同崗位、不同類型產品的盡職認定標準,細化免責情形。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開展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效果評價,內部通報盡職免責工作總體情況和典型免責事例,培育盡職免責文化氛圍。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引導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