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計劃生育,廣東一地擬出臺辦法:這些人每月可領330元
9月23日,東莞市衛生健康局發佈關於徵求《東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顯示,符合條件的申領對象計劃生育獎勵發放標準爲每人每月330元。
該辦法正在公示期,擬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獎勵發放標準
每人每月330元
據《東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徵求意見稿)》總則顯示,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是指對2016年1月1日前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的各項獎勵和特別扶助,包括計劃生育獎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申請、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
申領範圍
第五條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本條的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東莞市戶籍,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計劃生育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
(三)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指夫妻雙方生育子女時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兩個女孩的。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參照第五條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第五條,婚姻狀況變動後無再婚再生育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四)終身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婚後只與一個政策內出生的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兩個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農村居民夫妻;
(七)離異、喪偶前符合第五條,離異、喪偶後無生育、收養子女的。
第七條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的東莞市戶籍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週歲;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爲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後,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範圍;因離婚、喪偶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週歲納入扶助範圍。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
資金來源和發放
計劃生育獎勵發放標準爲每人每月330元。按東莞市鎮街原有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規定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高於330元的,按原標準領取。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在原戶籍所在地退休時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退休時一次性領取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的,已享受獎勵的不再獎勵,未享受的納入獎勵範圍。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1200元。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核實市財政全額供給單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並委託銀行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核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名單,並委託銀行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東莞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
(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生育政策,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是指對2016年1月1日前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的各項獎勵和特別扶助,包括計劃生育獎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在申請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申請、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
第四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政策制定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並將轄區內配套資金按照程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及時開展資金髮放、清算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資金保障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申領範圍
第五條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本條的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東莞市戶籍,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計劃生育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
(三)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指夫妻雙方生育子女時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兩個女孩的。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參照第五條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第五條,婚姻狀況變動後無再婚再生育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四)終身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婚後只與一個政策內出生的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兩個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農村居民夫妻;
(七)離異、喪偶前符合第五條,離異、喪偶後無生育、收養子女的。
第七條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的東莞市戶籍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週歲;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爲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後,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範圍;因離婚、喪偶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週歲納入扶助範圍。
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
第三章 資金來源和發放
第八條計劃生育獎勵發放標準爲每人每月330元。按東莞市鎮街原有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規定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高於330元的,按原標準領取。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在原戶籍所在地退休時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退休時一次性領取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的,已享受獎勵的不再獎勵,未享受的納入獎勵範圍。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1200元。
第九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由各級財政資金及村(居)委會籌資共同組成。具體構成如下:
中央、省級財政下達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由市級撥付至鎮街(園區),由鎮街(園區)指定部門負責發放至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屬市、鎮街(園區)財政全額供給單位在編幹部職工的,所需計劃生育獎勵金經費分別由市財政、鎮街(園區)財政各自全額承擔。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所需計劃生育獎勵金經費由鎮街(園區)、村(居)委會按6:4比例分擔,根據發放總額確定徵集規模。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所需經費由鎮街(園區)全額負擔。
第十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核實市財政全額供給單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並委託銀行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核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名單,並委託銀行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第十一條審覈通過後申請人需要變更姓名、證件號碼、戶籍地址、社會保障卡發放賬號等信息的,由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變更。
審覈單位依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能正常發放的,審覈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對象,並儘快消除發放失敗原因,延誤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予以補發。
第四章 申請和資格確認
第十三條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和複印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和社會保障卡;
(二)有收養情形的,應當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
(三)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應當提供子女死亡證明;
(四)離異的提供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五)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變動證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符合第七條的特別扶助對象提出申請時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和複印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社會保障卡;
(二)有收養情形的,應當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
(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提供子女死亡證明或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離異的提供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五)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變動證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辦理申請,符合條件者,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從受理當月計發。
村(居)委會審查申請對象所提供的資料,對信息無誤、資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受理併發放《東莞市計劃生育獎勵領取申請表》或《東莞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領取申請表》;對資料存疑的,經調查覈實後再受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出具告知書。
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村(居)委會覈查後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並將審覈確認的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對象名單在村(居)委會向羣衆公示5日。羣衆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遷出地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髮放至遷出當月,並出具遷移通知書。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憑遷出地的遷移通知書,在遷入地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髮放關係的轉入登記,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自遷入地受理轉入申請當月計發。
第五章 終止發放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遷出市外的,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髮放至遷出當月,並出具遷出市外通知書。
第十八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的,終止發放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
(二)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註銷本市戶籍);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已康復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條件;
(四)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自行將戶籍遷移而成爲非農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規定應當終止發放的情形。
第十九條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覈查發現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發生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六)項情形的,應及時停止發放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對象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爲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鎮街(園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對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生存或資格覈查,對死亡或不符合資格的應當終止其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髮放。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多領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的,應當按發放資金來源原路退回。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申領計劃生育獎勵或特別扶助金,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並對個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利用隱瞞、欺詐、虛報等不誠信方式騙取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來源:東莞日報、東莞市衛生健康局官網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