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不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IT之家 8 月 23 日消息,IT之家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於今天正式發佈。

《指南》旨在爲開展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指引,所稱的“互聯網廣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則指互聯網廣告能夠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是否顯著標明“廣告”,不是廣告的判定依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告法》第二條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相關商業信息是否屬於廣告進行認定。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自有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對自己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發佈廣告的;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平臺中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絡空間,對自己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發佈廣告,並且利用其賬號名稱、店鋪名稱等方式向消費者公開其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身份的;

商業廣告屬性顯著,消費者易於識別的其他情形的。

直播間運營者或者直播營銷人員在直播營銷活動中始終顯著標明其爲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或者消費者可以通過其賬號名稱識別其上述身份的;

在直播頁面顯著標明直播內容爲廣告的;

在直播過程中對廣告時段的起止點作出顯著標明或者明確語音提示的。

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或者明確提示,下同)“廣告”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的情形外,對於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發佈的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的;

在新聞資訊、互聯網視聽內容等互聯網信息內容流中發佈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的;

發佈其他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互聯網廣告的。

除開展輿論監督、涉及商品質量需要應急處置以及扶貧幫困、個人大病求助等公益活動外,新聞報道中含有相應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址、聯繫方式、購物鏈接等信息的,應當作爲認定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指南》還提出如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