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投票權 回頭立法仍不遲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選擇循修憲的方法促成18歲有選舉權,從一開始,就該知道不易成功;就該認真地進行論述說服。糟糕的是,從一開始,論述就有錯誤,或者說,根本缺乏論述。
不妨從一個論述講起:「18歲的人沒有投票權,憲法已經超過75年沒有修改了。」這只是強調修憲重要,卻全未說明爲什麼18歲該有投票權。問題並不在憲法有多久沒修改了;而在自以爲是地認定憲法禁止18歲投票。其實憲法說的是「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因爲制憲當時《民法》規定20歲成年,成年人就該有投票權,纔是憲法如此規定的原因。憲法規定20歲有選舉權,防的是法律要求滿30歲才能投票,怎可任意說成憲法是在禁止18歲的成年人有選舉權?
2021年立法院已經修改《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成爲18歲。立法院既然改了《民法》,就該同時修改《選罷法》,規定18歲的成年人有選舉權纔對。憲法的規定,不會構成阻礙;因爲憲法並未禁止法律規定18歲爲成年而享有選舉權。
立法院卻見不及此,不但未同時修改《選罷法》,反還提出修憲案,不只將選舉年齡調整爲18歲,還將被選舉權的年齡,也從憲法規定的23歲一起改爲18歲,這就忽略了選舉年齡與被選舉年齡不是一回事。比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新住民有選舉權,卻又限制他們擔任公職的被選舉權。競選公職是在爭取獲得統治權力的位置;憲法纔會限制被選舉年齡高於選舉年齡。立法院提議修憲一併調整爲18歲,若不提供足夠的理由說服選民,自會增加通過的困難。
其實立法院能夠通過任何一項修憲提案,都需要超過3/4的同意,也就是須得到各主要政黨一致的支持才行。如有任何主要政黨反對,立法院都不容易通過一項修憲提案。反過來說,也決不能因爲各主要政黨都已同意,就說人民必須同意修憲。即使未能跨過全體選民過半數同意的門檻時,也不該輕率指責修憲門檻過高。道理十分簡單,我們是民主國家,非由政黨協商決定一切。主要政黨都表支持,毋寧只是交由人民投票決定的前提條件,不是非修憲不可。
偏偏這次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完全沒有交代提案理由,這不但顯示了立法院各政黨的傲慢,更顯示立法院不知正當程序爲何物。立法院提出修憲案連理由都沒有,選民如何知道立法院爲什麼要提案?又如何權衡利弊以決定是否同意?公民投票的選務公報上雖然載有行政院提出的說明,但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也不能代盡立法院說明理由的義務。反倒是立法院舍修法之易而就修憲之難,似乎只是企圖修憲,不像是真的認爲賦予18歲選舉權有多重要,草率的態度不免啓人疑竇,背後是否另有政治算計。
立法院不懂得認真對待憲法,不認真行使職權,也不認真對待選民,應該完全承擔這次公民投票修憲失敗的責任,也沒有資格怪罪符合民主原則的修憲門檻。事實上,這次有超過500萬的選民明確表示反對立法院的修憲提案,是個不可忽略的現象。他們給予不認真的立法院一次教訓,也只是剛好而已。
果真認爲18歲該有投票權是個重要議題,根本就不該舍易就難,選擇修憲。現在,回頭立法仍然不遲。立法院應向選民謙卑道歉,誠實告訴國人,成年人都該有選舉權,《民法》既已改爲18歲成年,其實無須修正憲法,只要立法院修改《選罷法》,滿18歲的公民就可以投票。現在就努力,18歲的年輕人後年投票選總統,也還來得及!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