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主權基金 央行持開放立場
財委會將召開「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議案包括是否以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外匯存底是否過高、外匯存底持有美元比例是否應調整等。央行則強調,一是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而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爲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其次,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主權財富基金是以創造財富爲投資目的,相較下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是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且根據「央行法」第二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對於修正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也非央行的業務。
其三,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由於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應另以專法規範處理。觀察國際先例,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其四,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但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事實上,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並強調,至今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佔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上我國並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會員國,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的韌性。至於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資金來源,建議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