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設立國家主權基金的必要性 央行送3根軟釘子(2-2)

央行指出,臺灣是否應仿效他國,設立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我國是否具備其他成立主權財富基金等國之條件(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穩定的財政盈餘),審慎衡酌。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其次,央行表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國家,多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之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就我國而言,主權財富基金之設立宜訂立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且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並於專法制定完善的治理及監理架構,俾使該機構的董事會能確保營運目標與政策目標一致。新加坡、韓國、中國均由政府全資成立國家投資公司,其制定公司治理架構及運作之經驗,可供借鏡。

最後,國內部分專家學者建議透過主權財富基金,取得關鍵技術發展戰略產業,是本次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提出,然投資世界優秀關鍵企業的股權,藉由參與董事會獲得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的機會,幫助國家政策之推展等做法,恐與聖地牙哥原則的精神與訴求相悖離,而難以實現。所謂聖地牙哥原則,是2008年26個主權財富基金在IMF協助下成立工作小組,並提出該原則。聖地牙哥原則是一套適用於主權財富基金的自願性指導原則,自願簽署聖地牙哥原則的主權財富基金,視同承諾其將遵循該原則所規範的內容。一旦遵循聖地牙哥原則,一國政府將難以藉由主權財富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的投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