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依身分收租 民團批開倒車
內政部制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以「身分別」作爲租金收費標準,遭民間團體與藍白立委批是開倒車,應依「收入」訂定分級。內政部迴應,北市、桃市近年依所得分級,有錯置補貼問題,不適合擴大,並稱兩市也支持認同草案,但臺北市長蔣萬安說,希望能維持以所得分級的收費原則,會持續和中央溝通;桃市府更斥內政部說法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近來開協商會後,7月上路。
社會住宅聯盟等10多個團體,昨在行政院大門口舉辦記者會,國民、民衆兩黨多位立委跨黨聲援,強調內政部依「身分」而非「收入」計算租金,但福利身分與收入能力未必能對應,應迴歸「可負擔租金」。
內政部表示,民團以所得分級立意良善,但因報稅所得資料有課徵侷限性,如作爲租金分級依據,如北市、桃市,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內政部新聞稿還表示,草案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北市與桃市府都表示可支持認同並不反對,中市府支持採身分別收費;臺南與高雄也都認同。
蔣萬安則說,社宅是居住正義,不應爲了避免過度補貼,而讓沒有辦法滿足身分,但實質低薪的年輕人或弱勢族羣,無法享受到社宅政策,在幾次和內政部研討會議上,北市府清楚表達希望能維持所得分級收費,會持續和中央溝通。
「內政部新聞稿用詞,不符合事實。」桃市府澄清,已多次於內政部會議中表達,建議按收入分級。中市政府都發局也否認,建議中央應更妥善、整體評估考量機制,研議分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