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深夜逗留遊樂場 法官不罰負責人:只1人非聚集

臺東警分局今年暑假期間執行青春專案,凌晨1點多在臺東市開封街一家網咖查獲1名少年,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負責人以涉嫌縱容兒童、少年深夜聚集移送法院裁處,但法官認爲2人以上才叫「聚集」,如只1人,不符合處罰要件,裁定不罰。

暑假期間是青少年活動的高峰期,全國各地警察爲預防青少年暑假期間深夜遊蕩、流連網咖、出入不當場所,排定7、8月兩個月「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針對易生治安顧慮場所,如KTV、網咖、遊藝場等地點加強稽查、勸導及取締,淨化妨害青少年成長環境。

臺東警方今年7月6日凌晨1時40分,臨檢臺東市「E電網」網咖,查獲店內有1名少年滯留,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並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警方於是將全案移送法院裁定。

不過,臺東地院法官認爲,規定所稱的「聚集」,解釋上應指有2名以上兒童或少年在場而言,如僅1人,尚難謂系「聚集」,由於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當時店內尚有其他少年、兒童在內,與處罰要件不合,因此自應爲不罰。此案仍可抗告。

警方臨檢治安顧慮場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臺東縣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