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業內求證:並非新規定 未聽聞“陽光私募”會受限制

財聯社6月6日電,近日,有傳聞稱有關部門將修訂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基金相關規定,涉及“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或通過借道其他持牌金融產品的方式變相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條款,引發行業和市場廣泛關注。6月5日,財聯社記者廣泛問詢多家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人士,得到反饋均爲未聽聞此事。且多數人士表示“不太可能”。

據瞭解,商業銀行不得代銷私募投資基金並非新規定。原銀監會創新部曾於2016年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商業銀行不得直接代銷其發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目前市場合規的操作是通過“陽光私募”方式——即由持牌信託公司發行信託集合理財計劃,聘請私募機構出任管理人,相關產品即可在商業銀行渠道內進行銷售。但截至發稿,接受財聯社記者問詢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均表示,未聽聞“陽光私募”將受限制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