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婆崩潰!女兒去世一年後,女婿帶着代孕嬰兒來爭百萬遺產...“這個孩子充滿疑點”
誰能證明孩子的母親是誰?
這句看似有些不着邊際的疑問
卻是因代孕而生的現實困境
女婿帶着代孕嬰兒爭百萬遺產 圖片來源:新聞晨報
2021年,邱佳(化名)患癌去世。留下了價值數百萬的遺產、年近八旬的養母、丈夫以及一個尚未出生的代孕孩子。
孩子出生後,丈夫主張這個代孕而來的孩子,也應作爲邱佳的繼承人之一,分割邱佳的遺產。對此,養母邱阿婆完全不能接受。在她看來,這個在女兒去世一年後出生的嬰兒,絕不可能是邱佳的孩子。因爲代孕導致的倫理困境,在這個孩子身上彰顯。
女兒去世後
代孕的孩子出生了
邱阿婆和丈夫一生未能擁有自己的子嗣。多年前,她和丈夫收養了女兒邱佳。對於這個唯一的女兒,邱阿婆視如己出。她和丈夫一起將邱佳撫養成人,又同其他父母一般,爲女兒操心人生大事,出資購買婚房。
不幸的是,邱佳結婚多年,始終未能擁有自己的孩子。年紀輕輕,卻患上了結締組織病和癌症,於2021年不幸離世。
好在,邱佳相當優秀。工作多年的她,和丈夫林生(化名)一起購入了兩套房產,攢下了存款若干。女兒留下的數百萬遺產,足以支撐邱阿婆安度晚年。
理論上,作爲父母、配偶,邱阿婆和林生,都是邱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擁有平等的繼承權。然而,林生卻拒絕和邱阿婆平分邱佳留下的遺產。他的理由是,邱佳生前還以代孕的方式,留下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也應繼承部分邱佳的遺產。
對於這個突然冒出來的孩子,邱阿婆完全無法接受。在她看來,這個孩子身上充滿了疑點。
畢竟,邱阿婆和邱佳也只是養母養女關係。邱佳在這個世上並無血緣親人。沒有人能證明,這個出生在邱佳去世一年後的孩子,和邱佳有血緣關係。
邱阿婆說,自己的女兒生前患有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她並不具備取卵條件。自己也從未在女兒家中看到過任何爲取卵做出的準備。林生所提供的相關證明,只能證明孩子和林生之間具有血緣關係,不能證明孩子是邱佳的。
邱阿婆說,自己的女兒生前患有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她並不具備取卵條件 網絡圖
法院:代孕帶來諸多倫理困境
爲了證明邱佳和嬰兒之間的親子關係,林生出具了許多文件材料。其中包括《輔助生育服務協議書》、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證明,邱佳確實曾有過委託代孕意向,但無法證明,這個嬰兒就是邱佳的孩子。
上海法院指出,我國明文禁止代孕行爲,代孕行爲涉及婚姻家庭關係、女性基本尊嚴、倫理道德等諸多人類社會基本問題。但是,在本案中,代孕而生的孩子並不會因爲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仍然應當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因此,親子關係的確定,是確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問題。這直接關係到代孕子女的身份認同,以及其他諸多權利,會影響到特定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和今後正常生活。在認定親子關係時,應當採用較“高度蓋然性”更嚴格的證明標準。
很遺憾的是,這個嬰兒和邱佳之家的血緣關係,並不能得到認定。諸多證據證明,林生關於孩子身份的敘述中,存在多處前後矛盾之處。
例如,林生表示,邱佳曾在2016年到泰國取卵,但邱佳的出入境記錄顯示,邱佳從2016年開始,從未有過出境到泰國的記錄。
林生又曾表示,邱佳實際上是在國內完成的取卵,他之所以說謊,是爲了保護國內的代孕機構,但林生又始終不願意提供國內代孕機構、地址的線索,或孩子出生記錄上生母(非邱佳)的相關線索或說明。
林生曾向法院提供兩張載明孕婦姓名爲邱佳的超聲檢查報告單,檢查的打印時間分別爲2021年11月某日、12月某日,彼時,邱佳已經去世了。
林生所提供的邱佳與代孕公司的聊天記錄始於2019年,並非林生所述的2013年。
鑑於林生提供的材料多處前後矛盾,法院最終認定,邱佳和涉案嬰兒並不存在親子關係。這個孩子不能作爲邱佳的繼承人之一,分割她的遺產。但這個孩子和林生之間確實存在親子關係,對此,法院予以認定,以便林生儘快幫孩子落實戶籍,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院的判決下,林生和邱阿婆對邱佳留下的遺產,進行了合理分割。
法院最終認定,邱佳和涉案嬰兒並不存在親子關係 圖爲法槌
本文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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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逛街撞見丈夫出軌,母親勸架猝死,離婚卻被丈夫分走父母房產
在浙江遺囑庫,每天都能看到各式各樣家庭的悲歡離合、喜怒哀樂。
方靜與曾樑都是杭州人,兩人結婚20年。3年前,方靜父親因病去世,母親受到了打擊,這些年來身體情況一直不好。
今年年初,方靜帶母親逛街散心,無意中撞見丈夫挽着別的女人走在馬路上,且兩人還有了孩子。她一氣之下和對方廝打起來,母親在這次勸架中突發心臟病去世。
三個月後,料理完母親後事,心灰意冷的方靜向曾樑提出了離婚。
曾樑答應得很爽快,但他提出要求,自己想分割方靜父母名下房子的一半。
方靜錯愕不已:父母用自己積蓄買下了兩套房子,曾樑憑什麼要求分割?
對此她無法接受,曾樑更是不肯鬆口,二人爭執不下,便訴至法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方靜從父母那裡繼承的房子,作爲她和曾樑的共同財產,他們有平等的處理權。
圖爲浙江遺囑庫
輸了官司,方靜還是想不通,她來到浙江遺囑庫諮詢,管委會主任葉世娟聽完,她解釋:“方靜母親過世前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該財產應由獨生女方靜繼承。但當時,方靜與曾樑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該房產應當屬於方靜與曾樑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曾樑有權分割方靜父母名下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