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宅基地一戶一宅 不超200平方米

(原標題:山西:宅基地一戶一宅 不超200平方米)

《辦法》明確

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家庭依法享有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資格權。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

符合政策規定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成爲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佔用的等。

鄉(鎮)政府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宅基地申請審查、批准後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後覈查驗收“三到場”。

來源:山西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