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膽包天!男與妻同唱KTV 竟將女友人推入廁所強吻
阿德竟趁小萱如廁之際,涉嫌強行將她推入廁所並親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宜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9月與妻子小美(化名)、友人阿文(化名)及一名女子小萱(化名)相約至宜蘭縣某KTV歡唱聚會,竟趁小萱如廁之際,涉嫌強行將她推入廁所並親吻。事後,小萱報警提告,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理,阿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阿德不服提起上訴,遭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25日凌晨,阿德與妻子小美、阿文及小萱等人在宜蘭某KTV包廂內聚會。期間,小萱如廁準備離開廁所時,阿德竟擋住她的去路,將她推回廁所,並趁機抓住她的肩膀,強行親吻嘴巴。小萱不甘受辱,立即反抗並質問「你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然而,阿德仍未停手,最終得逞。
小萱表示,當時她極力反抗,但阿德力氣過大,無法擺脫,只得在離開廁所後默默忍受。然而,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遂向警方報案,並提供事發經過作爲指控依據。警方隨即展開調查,將阿德依涉嫌強制猥褻罪函送法辦。
審理過程中,阿德承認當日與小萱同處KTV廁所,但堅稱只是因爲小萱洗手時間過久,自己僅進廁所催促,並無猥褻行爲。然法院根據小萱的一致指述、阿德妻子及友人的證詞,以及現場消費證據,認定阿德確有強吻犯行。
法院認爲,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發生於無人目擊的情況下,受害者陳述具可信性,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吻合。綜合相關事證,最終判決阿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阿德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阿德上訴否認犯行,而以前揭辯解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所辯各節俱非可採,業經本院指駁、說明如前,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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