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國營銀行工會團協版本 禁搭便車條款成最大亮點

三大國營銀行工會今天大聯合簽署,工會共有辦理,臺銀及土銀輸出入銀行三家工會理事長均指出:「禁搭便車條款爲最大亮點。」

目前臺灣的「禁搭便車」條款,訂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僱主不得無故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勞工進行調整」。團體協約約定後,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僱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的規定如下: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僱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