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修訂強姦法 舉證責任逆轉 被告須證明兩情相悅
▲瑞典推動修訂強姦法例,要求任何一方必須獲得對方明確同意,纔可以發生性行爲。(示意圖/翻攝自網路)
瑞典政府目前正推動修訂強姦法例,建議「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從受害者轉到被指控強姦的嫌犯身上。新法例要求任何一方必須獲得對方明確同意,纔可以發生性行爲。
瑞典副總理勒雯(Isabella Lovin)表示,最近風起雲涌、鼓勵受害者站出來喚醒社會關注性騷擾或性侵犯的#MeToo運動,顯示政府需要修訂強姦法例。新法據信可以在本底獲國會通過,明年7月1日生效。
按照瑞典現行法例:嫌犯唯有在「被證明曾作出威嚇或使用暴力」的情況下,纔會依強姦罪起訴。新法例則是:若受害人沒有口頭同意或清楚顯示願意發生性行爲,嫌犯即可被控以強姦罪。
總理樂凡(Stefan Löfven)表示,這項「歷史性改革」是他領導的執政聯盟在2014年上臺時就已經擬定的,目的是將強姦罪行的舉證責任,由受害者轉到被告身上。他說,發生性行爲應該是自願的。若不確定對方是否同意,就應該避免。
另一方面,瑞典也建議修訂其他涉及性罪行的法例:包括禁止瑞典公民在海外嫖妓、以及加重性罪行的刑罰。目前瑞典法律,嫖妓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