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蒸發25年無夫妻之實 害僞單親!她獨養3寶成年不忍了

丈夫人間蒸發25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她獨養3寶成年不忍了,訴請離婚獲准。(AI生成圖)

臺南一名婦人小萱(化名)與阿國(化名)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雙方婚姻原本尚稱融洽,但阿國1998年5月17日突然離家出走,自此就未與小軒及子女同住,也沒支出家庭日常生活開銷,全由小萱獨自照養子女長大,小宣不滿多年來僅有夫妻名義,早已無夫妻之實,形同陌生人,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她在1998年6月28日,向警察局報案阿國爲失蹤人口,但自從阿國失蹤迄今已過25年,完全沒有任何音訊,她也多方打聽,仍無阿國的任何聯繫方式,夫妻感情已經嚴重疏離,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基礎已不復存在,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法官審酌,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爲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爲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

但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法官認,雙方長期未共同生活,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客觀上無法回覆幸福圓滿狀態之可能。小萱主張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屬有據,且對婚姻破綻之事應歸責於阿國,故小萱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