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還沒離婚被搭訕 「約吃飯」慘賠40萬元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男子阿偉(化名)被指控在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間,與搭訕認識的女子小玲(化名)發生婚外情,因而遭妻子提告求償200萬元。雖然阿偉否認與小玲有「超友誼」的關係,但臺北地院法官不採信,日前判他應賠償妻子40萬元較爲適當。

▲阿偉認爲,照片只能證明他和小玲一起吃過飯,不能證明兩人之間有逾矩行爲。(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偉的妻子在判決書中主張,阿偉在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間與小玲多次出遊、聚餐、共同進出租屋處,還做出牽手、擁抱、傳送曖昧簡訊等親密舉動,兩人互動密切,已經逾越一般男女通常交友的程度,侵害到她的配偶身分法益,因此決定對丈夫提告求償200萬元。

阿偉則辯稱,妻子出示的照片證據,只能看出他曾經與小玲相約吃飯,無法證明兩人之間有其他親密舉動;此外,他是在離婚訴訟期間被小玲主動搭訕認識,傳送簡訊也只是爲了試探小玲是否爲妻子派來陷害他的人,他並未做出侵害妻子配偶權的行爲。

但臺北地院法官檢視證據照片之後認定,阿偉和小玲曾做出共同進出租屋處、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爲,兩人還互相傳送「我都被魅惑了」、「少來找你,我可捨不得」、「乾脆一起牽手走到人生盡頭」等訊息,顯然已經逾越一般男女通常交友的程度,確實侵害到妻子的配偶身分法益。

法官表示,阿偉和小玲互相傳送簡訊長達4個多月,兩人確實有共同進出租屋處、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爲,阿偉的行爲應該不是單純的「試探」就可以解釋清楚,況且他與妻子的婚姻出現問題和選擇發展婚外情,顯然是兩件事情,難以認定兩者之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判他應賠償妻子4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