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明年五月施行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圖/取自新華社)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據澎湃新聞報導,該法進一步完善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定義、成員確認制度的規定,強化有關救濟措施,以更好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婦女等的合法權益。
新華社報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爲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根據人民法院報26日報導,草案三次審議稿首先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將「農村居民」修改爲「居民」,以涵蓋「村改居」後成員轉爲城鎮居民,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保留的情況。修改後的定義爲:戶籍在農村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爲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確認組織成員;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取得成員身份,草案三次審議稿刪除「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生產生活需要或其他原因加入」的規定,防止實踐中被濫用。成員身份的喪失條件進一步改善,明確聘任制公務員可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
對於社會較爲關注的婦女出嫁後的身份確認問題,草案三審稿明確,婦女結婚後無論是「從夫居」,還是仍在孃家居住,只要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根據大陸農業農村部2021年發佈文章,2015年以來,按照中央部署,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國共建立53萬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爲特別法人,有資產、法定代表人和業務範圍,可以到銀行開立帳戶,具備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元素。
以浙江省花園村爲例,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共確認集體成員8,581人,土地資源6,148畝,集體資產總額人民幣24.7億元,其中87.5%爲標準廠房、物流園、遊樂園、農貿市場、老年公寓等固定資產。花園村集體經營的形式主要是將廠房等物業和一些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給花園集團及60多個子公司。2020年集體租金等收入達人民幣2億元,集體成員可享受購房優惠、學雜費全免、免費體檢等31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