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組織法三讀 明定副主委2政務官、1常任文官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改名爲「大陸委員會」;現行組織條例規定副主委爲2到3人,現在明定爲3人,其中2人爲政務官,1人爲常任文官

陸委會提案指出,依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第2款規定,行政院設大陸委員會,陸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爲統籌處理大陸事務機關;另基於行政院推動政府組織改造的精神,透過重新檢討政府職能,強化治理能力,期使政府整體運作更具彈性效能。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規定,陸委會的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因此擬具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原陸委會首長及副首長的員額,現行組織條例規定副主任委員2人至3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中1人得爲特任;第4條規定,陸委會置主任委員1人,爲特任;副主任委員3人,職務皆爲簡任第14職等,其中2名政務官、1名常務文官,與其他部會編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