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惹禍端,責任由誰來承擔?

來源:豫法陽光

未成年人過年期間燃放煙花爆竹,而家長疏於監管,導致附近車輛起火報廢,車主該如何主張權利?後續的賠償問題該如何解決?

基本案情

三名未成年人在一空閒院落內燃放煙花爆竹,家長未進行有效監管,過程中引燃了附近的雜草,引發車輛起火,最終導致報廢。《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爲小孩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

案涉車輛車主向三名未成年人家長溝通賠償事宜無果後,向車輛承保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查勘、評估、定損後,向車主支付了車輛全損保險金99500元,後保險公司將三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由於監護人疏忽未盡到監護義務,三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共同導致車輛被燒燬的嚴重後果,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後,依法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有權請求三名未成年人及監護人支付賠償款99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由三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連帶承擔侵權責任並支付賠償款995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車輛作爲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如果因第三人故意或過失產生損害,而這項損害又在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範圍內,這時車主既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結合日常實踐,車主在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能夠更加及時充分地彌補自身損失。而保險公司在依照保險合同向車主理賠後,便獲得了依法向有過錯第三人進行代位追償的權利,追償範圍以理賠金額爲限。

該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管義務,導致損害後果發生,涉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共同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而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該案中判決三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增強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識,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傳統節假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時,一定要進行有效監管,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按照操作說明在可燃放區域內進行,燃放時一定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一旦發現火情,及時撥打火警電話,共同守護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來 源:南陽高新區法院

供 稿:錢薪諭、雷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