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查獲9件豬肉違規 「沒標原料產地」開罰21.9萬元

國內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今年截至目前共查獲9件違規,共裁處21.9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國內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無論是進口或國產豬肉食品,皆應標示豬肉或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如標示不實可依《食安法》裁處。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今年截至9月底共查獲9件不符規定,其中桃園市新興冷凍食品混用美國和加拿大豬肉製成火鍋肉片,但產地僅標示加拿大,遭依《食安法》移請檢調偵辦。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今年截至9月底,共完成查覈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萬7216件次,發現9件標示不符規定,包括8件爲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但未標示,另有1件爲標示不實;其中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其餘2件由地方衛生局查辦中。

林金富說明1件標示不實情形,食藥署於9月27日與桃園市衛生局共同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並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沒有標示美國。

林金富說明,桃園市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責令業者於10月2日前改正標示,使得販售,並依《食安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如有應標未標,可依《食安法》第25條裁處3到300萬元;如有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可罰新臺幣4到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