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地緣博弈,新稅種即將誕生

(國際)本週,科技巨頭蘋果在英國遭遇集體訴訟,原告方將代表約1960萬在英國的iPhone和iPad用戶向蘋果提起訴訟。如果蘋果敗訴,或將支付超過21億美元的賠償金額。這是蘋果繼上月底於歐盟和美國被調查後,遭遇的又一起反壟斷起訴。

(國內)昨日晚間,互聯網平臺大佬阿里巴巴的最新財報顯示,第四季度,阿里巴巴營收人民幣1874億元,同比增長64%;淨虧損則高達人民幣76億元。這是阿里上市8年以來的首次季度虧損,而最大的衝擊因素便是上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作出的182億的反壟斷罰單。

不難看出,包括美國、歐盟、英國、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對於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調查力度明顯加強。而在此背景下,針對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數字稅的討論也逐漸升溫。在國際上,法國等許多國家已率先開始徵收數字稅,OECD也在推動國際間有關數字稅收機制的全球合作。在國內,有關稅收體制改革及數字治理的探討,不斷推動數字稅的研究和討論。

不過,中國有關數字稅的體制建設還遠未提到日程上,相關討論仍處於政策研究和理論探索的階段。從目前情況看,數字稅並非一個簡單的稅種開徵問題,還涉及到規範和發展數字產業以及互聯網反壟斷問題,此外還涉及到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財稅分配、產業協調等一系列問題,還會對建立在傳統產業基礎上的稅收體制、財政體制帶來根本變化。有關數字稅的設計和徵收,是數字經濟條件下新型財稅體系建設和數字化治理的一個新開端。

數字稅又稱數字服務稅,是一國政府向數字服務企業就社交平臺、在線廣告、搜索引擎、電子商務、移動支付等領域的經營活動所徵收的稅款。就數字稅本身屬性而言,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形成統一認識。

徵收數字稅的理由主要在兩個方面:

一是維持數字化企業與其他實體企業的市場公平,這是一個國家範圍內的稅收主權;

二是通過全球範圍的稅務合作避免跨國企業避稅,涉及到跨國稅務合作,屬於國際貿易規則體系的一部分。OECD框架內對於數字稅的討論和談判,意在解決數字經濟時代的稅收挑戰,避免跨國公司利用低稅率國家來避稅,數字經濟消費國爲科技巨頭貢獻大量利潤但消費地政府未收到足夠稅收等問題。

後一個問題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是跨境避稅的老問題,這是國際貿易糾紛的一部分。目前國際上已有包括法國、德國、印度等近30個國家開徵數字稅,主要還是針對跨國的大型互聯網企業在其境內銷售數字服務所徵收的稅項。特別是法國的數字稅,以營業額的3%來徵收數字稅,帶有關稅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數字稅引起了美國等互聯網企業優勢國家的不滿。同時,由於大型科技企業衆多,美國強烈反對各國徵收數字稅,並以此對法國、英國等國家徵收報復性關稅。不過,拜登政府改變了特朗普時期的立場,願意就避稅問題開展協商。

聯合國在去年8月也修改了《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新增了數字稅條款,允許成員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談判對數字稅徵管達成共識。這使得徵收跨境數字稅的問題,逐漸成爲國際貿易變化下各方博弈的新戰場。

在全球範圍,數字稅是“數字主權”的象徵,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設立,更是後疫情時期全球數字貿易在逆全球化格局下博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方面,中國不應置身事外,反而更應該加強研究,幫助中國互聯網企業“走出去”,參與全球數字貿易和競爭。央行前行長周小川認爲,對數字稅收入在部分國家之間歸屬難的問題,可以參考分稅制和大國財政的思路,考慮將數字稅設計成一種全球性中央稅,一定程度上應對全球公共性支出,避免重新分配稅收可能帶來的貿易衝突。這一看法,實際上意味着全球性、區域性國際組織的作用大大加強,有助於推動全球化的發展。

對於國內徵收數字稅,無論是作爲直接稅還是間接稅,實際上涉及到數據權屬問題。徵收數字稅意味着,數據本身的公共屬性被確認。因此,出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用戶數據即使是平臺的價值來源,也不應是其獨有的。安邦智庫(ANBOUND)的研究人士曾經多次指出,在數字經濟發展到目前的階段,數據的公共屬性已經越來越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數字稅的徵收,對反壟斷和維護市場活力、保持經濟平衡發展的角度而言,都具有現實意義。

從國內情況看,數字稅是數字經濟時代稅務治理和財政體系轉變的一個新嘗試。有學者曾表示,目前,中國18個稅種都受到了數字經濟的影響,到了討論和研究相關稅收體制改革的時候了。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爲,數字革命對人類經濟社會帶來的深刻影響,不僅影響企業組織架構,對相關法律、制度等也可能帶來顛覆性改變。現在主要的稅種建立在工業經濟的基礎之上,未來無論是稅收徵管、稅種、稅基等,可能都需要進行適應性的改革。

當然,對於數字稅體制的建設和設計,不應脫離現有的稅收體制基礎。央行前任行長周小川強調,應該釐清數字稅所帶來的議題,哪些是老議題、老難點,是用傳統方式可以解決的,哪些纔是真正涉及數字平臺經濟所引發的新問題,是真正的挑戰與難點,防止過於發散的討論模糊了關鍵議題,比如目前數字稅爭議涉及的跨境、避稅、稅收徵管等問題,在傳統稅收理論和實踐中就已存在。基於數字經濟的特性,周小川認爲,從收入和所得的角度對數字經濟徵稅,仍是可行之法。設計數字稅需要創新性解決問題,又不能失去基本的法理基礎。互聯網平臺新模式確實使得確認所得歸屬難度增加,但還難言從根本上顛覆一個世紀以來的稅收體系。在這種情況下,數字稅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需在國內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下妥善進行。

跨境數字稅問題,正逐漸成爲大的國際貿易變化下各方博弈“數字主權”的新戰場。在中國,有關數字稅的設計和徵收,是數字經濟條件下新型財稅體系建設和數字化治理的一個新開端,需要結合整體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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