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駕駛非法清垃圾 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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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松山清潔隊詹姓隊員友人王姓男子之託,讓對方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一般廢棄物共258包投入垃圾車內,圖利對方1萬多元,臺北地院詹男判刑1年5月、緩刑2年,高院維持同刑度,但緩刑變更爲4年;王男也獲判1年2月、緩刑4年。可上訴。

高院審酌詹男爲松山清潔隊駕駛,本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卻因受友人請託之人情壓力,而與王男共犯圖利罪,而王男更非法清除廢棄物,所爲均不可取,考量2人犯後坦承犯行,將詹男判刑1年5月、王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合議庭斟酌詹、王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均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詹、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爲當,分別並宣告緩刑4年,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