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辦無罪(十五):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受票方是在買票嗎

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個筆者親自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最終打掉了票貨分離、油票分離部分的指控。

問題提出:

很多司法機關認爲,受票方公司A實際上是在買票,A出的那筆錢實際上是開票費。

對於這個問題,如何理解呢?

第一,受票方公司A是不是在向開票方公司買票?

對這個問題,要從開票方的角度進行理解,開票方公司C主觀上是在賣貨,不是在賣票,在銷售貨物的時候,開具發票給買受人,是銷售方的義務(開具發票是買賣合同關係中的付隨義務)。

買賣是一個對合關係,有賣纔有買,沒有賣就沒有買,既然開票方公司C不是在賣票,那受票方公司A就絕對不可能是在買票。

第二,受票方公司A是不是在向下遊客戶N買票?

下游客戶N要賣發票給受票方公司A,前提是這些發票是N的,可是根據事實可知,這些發票是開票方公司C,既然這些發票不是N的話N怎麼能夠賣給A呢?

第三,既然受票方公司A不是在買票,那A出的那筆錢自然就不可能是開票費。

1.受票方公司A出的那筆錢是含稅採購、不含稅轉售的虧損額。

假設在某一起交易中,下游客戶N打給了受票方公司A人民幣95萬元,A出了人民幣5萬元,湊夠了人民幣100萬元是打給了開票方公司C。

在該起交易中,存在兩個交易價格:受票方公司A與開票方公司C之間的開票、含稅價格100萬元,第二個價格是A與下游客戶N之間的不開票、不含稅價格95萬元。

開票費的本質是沒有真實交易的買賣發票,既然開票方公司C與受票方公司A之間的交易真實,這5萬元就不可能是開票費,只能是A的含稅採購價與不含稅銷售價之間的差額,也就是A不開票銷售的虧損額。

2.受票方公司A出的那筆錢,是交給稅務機關的部分稅款之一。

仔細分析可能會發現,貨物價稅合計是100萬,價稅分離,相應的稅款爲100÷1.13×0.13=11.50萬元,貨款爲100÷1.13=88.50元,下游客戶N支付了95萬,95萬元-88.50萬元=6.5萬元,受票方公司出了5萬,5萬元+6.5萬元=11.5萬元,不就是剛好等於增值稅款的總額了嗎?

這意味着受票方公司A支付給開票方公司C的11.5萬元增值稅款中,A、下游客戶N各自承擔了5萬元、6.5萬元,也就是說A出的那筆錢實際上是要上交給國家的稅款,不是開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