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錄影像並加工誹謗長官 保警判囚2年4月定讞
4年前派駐屏東加工出口區的丁姓員警,竊錄監視畫面,把區內廠商贊助中秋烤肉的加菜金紅包,佯裝成小隊長收賄畫面,最高法院判囚2年4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4年前派駐屏東加工出口區的丁姓員警,長期與同隊小隊長相處不睦,他竊錄監視畫面,把區內廠商贊助中秋烤肉的加菜金紅包,佯裝成小隊長收賄畫面,他還僞造自己與他人的車禍事故紀錄,最高法院依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等罪將他判囚2年4月定讞。
丁男是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屏東小隊警員,且隨隊派駐屏東加工出口區,當時某公司欲贊助廠商協進會與屏東小隊聯合舉辦之中秋烤肉活動,該公司人員在2018年9月11日帶裝有5000元之紅包至屏東小隊交給小隊長,由其通知廠商協進會總幹事拿取紅包。
丁男在屏東小隊,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隊上監視器主機電腦,取得交付加菜金紅包的監視器影像,由他的妻子薛姓女子交給第三人,希望對方將內容訴諸媒體,損害小隊長的名譽。丁男與薛女共同加重誹謗罪部分,各被判刑4月,可易罰金確定。
2019年1月24日上午10點,丁男駕駛警車執行巡邏勤務,與騎乘電動機車的劉姓騎士發生交通事故,他未依規定通報該事故,但因對方要向僱主請假,丁男竟在屏東小隊辦公室,利用公務電腦設備連結警政署網站,僞造交通事故資料轉交給劉使用。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都認定,丁男無故節錄電磁紀錄不利於小隊長的片段畫面,意圖散佈於衆,重大損害對方,又行使僞造公文書,損害公文書之公信力,依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及僞造公文書罪判刑2年4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