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嫌犯驗尿違憲 衝擊檢警辦案

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違憲,圖爲警方將涉嫌使用毒品的酒店小姐帶回驗尿偵訊。(陳卓邦攝)

陳姓男子10年前因涉嫌吸毒遭警方強制採尿後被檢方起訴,承審法官認爲該規定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認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自判決日起至遲滿2年失效,2年內要完成修法;過渡期間,警方須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纔可強制採尿。

本案起因陳男拒絕接受採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將他強行押解到醫院,捆綁在病牀上後,由醫師將尿管插入他的尿道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將陳男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依施用二級毒品罪將陳男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陳不服提上訴,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爲,拘捕的被告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爲,採取尿液得作爲犯罪的證據時,都可採取之,這樣的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司法警察以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嚴重侵犯受採尿者的基本權,且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可以強制採尿的規定,只限定「非侵入性」採尿。

憲法法庭並認爲,刑訴法讓警方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尿液,這些規定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受傷害的身體權之意旨,判決日起至遲到屆滿2年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機關應自判決日起2年內妥適修法,在完成修法前,司法警察依刑訴法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方可用非侵入性方式採尿,但須在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爲不應准許者,應於3天內撤銷,且受採尿者可在受採取尿液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

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官可恢復審理程序,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作裁判。警政署得知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後表示,從即日起至主管機關司法院完成修法前,已責令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意旨,在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的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

警政署強調,將會在各式會報、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後續也會協助司法院辦理刑訴法第205條之2修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