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揭偷吃親密照 助理教授慘依約「分期付款」35年
男子被前妻發現婚姻期間偷吃其他女子,被迫簽下承諾書後,成了前妻長達35年提款機。(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妻女子與鄭姓男子離婚2年後,在前夫學弟的臉書發現婚姻期間與其他女子親密照片,經質問後,鄭男感覺心生虧欠,加上害怕前妻拿出親密照威脅,讓他無法就任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新職,因而簽下一張精神賠償864萬元承諾書,約定每月支付2萬,不過鄭男自始未支付,陳女提告請求履行協議,彰化地院民事判決一審近日判鄭男敗訴,需逐月支付2萬元直到西元2053年8月,合計35年。
據蘋果日報報導,鄭男在承諾書寫着:「本人鄭某某因離婚造成陳某某精神上之壓力,願拿新臺幣840萬元整,做爲精神賠償金,願於2017年9月起,1個月支付2萬元給陳某某」。但陳女指控鄭男從第一期開始賴帳,已積欠12萬,因此請求履行協議,支付欠款並履行之後的賠償金。
鄭男認爲,雙方交往7年後結婚,婚後他要負擔租屋費、生活費及父親債務,1年多後深感經濟壓力龐大,因此與陳女協議和平離婚,但離婚後陳女卻拿照片恐嚇,要讓他無法就任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新職,因不堪威脅才簽下承諾書,並哀求5年後再履行。
他主張,承諾書是在離婚2年後簽下,依法可以不負任何精神賠償責任,是不堪其擾才簽下,但依民法規定,可在1年內撤銷該法律行爲,因不懂法律未即時舉證撤銷,且目前父母疾病纏身,以致他每天工作18小時,還積欠銀行信貸及卡債近200萬,對於前妻要求履約天文數字賠償,無疑要讓他難以翻身,僅願分5年分期賠償共30萬。
但法官審酌鄭男確實有籤立承諾書,且事後一年內並未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認定雙方承諾書是契約關係,因此認定鄭男除了應清償積欠的12萬元,並需持續每月支付2萬元給陳女,直到2053年8月止。